信息共享机制
税务稽查和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从来不是“孤军奋战”。早在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和税务总局就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的通知》,明确建立“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机制。简单说,就是企业注册登记时,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信息推送给税务;税务检查中发现企业异常,也要同步反馈给市场监管。这种信息共享,既是监管协同的基础,也是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传导点”。
举个例子:去年我服务的一家贸易公司,因为进项发票异常被税务稽查。税务人员在系统中查询时,发现该公司在市场监管局的登记地址是“虚拟地址”,且连续两年未年报——这些信息市场监管局早已同步到税务系统。结果税务稽查还没结束,市场监管局就先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为由,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老板当时就懵了:“我们不是在配合税务查账吗?怎么市场监管局也找上门了?”其实这就是信息共享的“威力”——税务部门的检查触发点,可能正是市场监管局早已掌握的异常数据。
对企业而言,理解这种信息共享机制,关键在于提前排查“数据矛盾点”。比如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是否真实经营?经营范围是否与实际业务一致?年报数据是否与纳税申报数据匹配?我见过有企业因为财务人员疏忽,年报中的“资产总额”填写错误,导致税务部门在稽查时质疑其“收入与资产不匹配”,进而要求市场监管局核实年报真实性——最后企业不仅要补税,还因“年报虚假”被市场监管处罚,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对财务人员来说,日常工作中要养成“跨部门数据自查”的习惯。比如每月报税后,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年报信息是否与税务申报数据一致;发现注册地址异常(比如实际办公地与登记地址不符),要及时变更,避免被市场监管“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而列入异常名录。这些看似琐碎的工作,能在税务稽查时帮你减少不少“麻烦”。
执法边界划分
税务和市场监管局的执法权,看似有明确分工,但实际操作中经常“边界模糊”。比如企业“无照经营”同时涉及“偷税漏税”,到底该由哪个部门主导查处?《税收征管法》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其实有明确规定:税务部门负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经营行为等违法违规问题。但“交叉领域”的执法,往往需要双方明确“主责部门”,避免重复执法或监管空白。
我处理过一个典型案例:某餐饮公司因“隐匿收入”被税务稽查,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且营业执照已被市场监管局吊销(但公司仍在经营)。这时候问题就来了:税务查偷税,市场监管管无照经营,谁先出手?当时我的建议是:企业主动向税务部门说明“执照已吊销”的情况,由税务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市场监管局,由市场监管局先处理“无照经营”问题(这是前置条件),再由税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局的处罚结果,继续查处“隐匿收入”的税收违法行为。为什么这么建议?因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市场监管部门对无照经营有“取缔”的权力,税务部门在没有合法经营主体的情况下,无法开展正常的税款追缴。最终企业按这个流程处理,避免了两个部门“各查各的”,减少了重复处罚的风险。
划分执法边界,企业需要把握一个核心原则:“谁先立案,谁主导;交叉问题,移送优先”。比如税务稽查中发现企业“虚假注册”(比如用虚假身份证件办理营业执照),应立即将线索移送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偷税漏税”,也应移送税务部门。这种“移送机制”不是“甩锅”,而是确保执法的专业性和合法性——税务部门懂税法,市场监管局懂市场准入,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企业才能少走弯路。
当然,现实中也有两个部门“抢着管”或“都不管”的情况。比如企业同时存在“偷税”和“虚假宣传”,税务和市场监管局都认为该自己管。这时候企业要主动要求双方“协商管辖”,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比如共同的上级政府)申请指定管辖。我见过有企业因为不敢“提要求”,导致两个部门同时处罚,最后通过行政复议才撤销了重复处罚——其实只要企业明确依据“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二罚”原则,完全有底气拒绝重复处罚。
证据交换规范
税务稽查和市场监管局的执法,都离不开“证据”。但证据的收集、认定、交换,往往存在“部门差异”。比如税务部门认可的“电子账簿”,市场监管局是否认可?市场监管局的“现场检查笔录”,税务部门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可能导致企业的“违法证据”被两个部门重复使用,加重处罚后果。
证据交换的核心是“证据三性”的统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两个部门在执法中收集的证据,只要符合“三性”,就可以相互使用。但实际操作中,税务和市场监管局的证据标准仍有细微差别:税务更注重“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比如发票、银行流水),市场监管更注重“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比如营业执照、广告宣传材料)。我处理过一个案子: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获取了企业“虚假宣传”的微信聊天记录,税务部门在稽查时想用这份证据证明企业“隐匿收入”(因为虚假宣传对应的是未入账的推广费用),但市场监管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最后我们通过申请“证据调取令”,由税务部门依法向市场监管局调取,才解决了问题。
对财务人员而言,在配合税务稽查时,如果涉及市场监管局的证据,要注意“提前沟通证据形式”。比如税务要求提供“近三年的购销合同”,而这些合同在市场监管局有备案,就可以主动向税务说明情况,申请由市场监管局直接调取电子备案合同,避免企业重复提交纸质材料(既节省时间,又避免因材料不一致引发质疑)。再比如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涉及企业的“偷税”行为,税务部门可以直接作为“偷税金额”的认定依据——这时候企业要重点核对处罚决定中的“事实认定”是否准确,避免因市场监管局的错误认定,导致税务处罚加重。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细节:证据的“时效性”。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通常是6个月),就不能作为税务部门的证据使用。我见过有企业因为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已过起诉期限,税务部门仍将其作为“偷税”依据,最后通过行政复议成功推翻了税务处罚——这就是对“证据时效性”不了解的后果。所以企业在面对两个部门的执法时,要定期梳理相关证据的“有效期”,避免使用过期或失效的证据。
企业沟通策略
税务稽查时,企业往往“疲于应付”:税务查账、市场监管问话、员工解释……这时候如果沟通策略不当,很容易“两头不讨好”。其实对企业而言,“主动沟通”比“被动应付”更重要——提前告知两个部门的检查进度,协调检查时间,统一口径,能大幅降低沟通成本。
去年我服务的一家科技公司,同时被税务和市场监管局检查。税务查的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真实性,市场监管局查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条件(因为企业用研发费用申请了高新企业认证)。一开始企业财务很慌,怕两个部门“查到不同的问题”,我建议他们:第一,主动向两个部门说明“检查交叉点”(研发费用),要求协调检查时间,避免重复调取资料;第二,指定专人对接两个部门(比如财务总监对接税务,行政总监对接市场监管局),确保信息同步;第三,准备一份“交叉问题说明材料”,将研发费用的归集依据、高新企业认证的申报材料整理成册,分别提供给两个部门。结果呢?税务和市场监管局通过这份材料,快速掌握了研发费用的整体情况,检查效率提高了一倍,企业也没因为“口径不一”被额外处罚。这就是主动沟通的力量——让两个部门“看到企业的诚意”,减少不必要的质疑。
沟通策略中,还有一个关键点:“统一口径,避免矛盾”。我见过有企业,财务人员对税务说“研发费用都是真实的”,对市场监管局说“研发费用有一部分是用于市场推广的”——结果两个部门一核对,发现企业“自相矛盾”,直接认定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双双加重处罚。所以企业在面对两个部门时,必须提前统一“事实陈述”,尤其是涉及交叉问题的部分(比如研发费用、收入确认等),最好形成书面材料,由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供给两个部门,避免因“口头说法不一”引发信任危机。
当然,沟通不是“无底线妥协”。如果两个部门的要求明显超出法定权限(比如市场监管要求企业提供“税务稽查底稿”),企业要敢于拒绝,并说明法律依据。我处理过一个案子:市场监管局以“配合税务检查”为由,要求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抵扣联是企业的重要财务凭证,非法定情形不得提供给其他部门。最后我们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拒绝提供市场监管局的要求,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所以沟通时,“有理有据”才是硬道理。
风险联防机制
税务稽查和市场监管局的执法,本质都是“风险防控”。对企业而言,与其“事后救火”,不如“事前防火”——建立“税务-市场监管”双部门风险联防机制,能在日常经营中提前规避风险,减少被“双查”的概率。
这个机制的核心是“风险数据定期自查”。我建议企业每季度做一次“跨部门风险排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是否有“经营异常”“行政处罚”记录;登录“电子税务局”查看是否有“税务风险提示”(比如发票异常、纳税申报异常);再对比两个系统的数据,看是否存在“矛盾点”(比如年报中的“从业人员”与社保申报人数不一致)。去年我给一家制造业企业做风险排查时,发现其年报中的“资产总额”比税务申报的“固定资产原值”少了200万——后来查证是企业财务人员漏报了“在建工程”,及时补报后才避免了税务稽查。
除了数据自查,企业还可以“参与联合培训”。很多地区的市场监管局和税务局会联合举办“企业合规培训”,比如“研发费用归集规范”“广告宣传合规要点”等,企业财务和负责人一定要积极参加。我见过有企业因为没参加培训,不知道“广告宣传中‘最’字绝对化用语”属于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局罚款2万;同时因为广告费没取得合规发票,税务部门又要求“纳税调增”,补税50万——如果当时参加了联合培训,完全可以避免这种“低级错误”。
最后,企业可以“建立外部专家支持体系”。财税顾问、律师等专业人员,熟悉两个部门的执法口径和监管重点,能帮助企业提前识别风险。比如加喜财税顾问公司,就为企业提供“税务-市场监管”双部门合规审查服务,从注册登记、日常经营到年报申报,全程监控风险点。我常说:“花小钱买专业,比花大钱买教训划算得多”——尤其是对中小企业而言,外部专家的支持,能帮你建立“风险防火墙”,避免被“双查”打个措手不及。
应急协同处理
就算做了万全准备,税务稽查时仍可能遇到“突发状况”:比如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突然到场,要求“立即停止经营”;或者两个部门的检查人员因“意见分歧”发生争执,企业夹在中间左右为难。这时候“应急协同处理”能力,就成了企业“化险为夷”的关键。
去年我服务的一家餐饮连锁企业,税务正在查“收入是否入账”,市场监管局突然以“后厨卫生不达标”为由,要求企业“暂停营业三天”。企业老板当时就急了:“税务查账正到关键时候,暂停营业损失更大!”我建议他们:第一,立即向市场监管局说明“税务检查正在进行,暂停营业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申请“暂缓执行处罚”;第二,同时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请求税务人员“协助沟通”(因为税务和市场监管有协同机制);第三,立即整改后厨卫生,向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争取“减轻处罚”。结果呢?市场监管局同意“暂缓执行”,税务部门也加快了检查进度,两天就完成了查账,企业最终只被市场监管局罚款1万,没暂停营业——这就是应急协同处理的“及时性”原则:遇到突发状况,要第一时间“联动两个部门”,而不是“单方面应对”。
应急处理中,企业还要注意“书面记录,保留证据”。比如市场监管局的“现场检查笔录”,企业有权要求核对内容,对有异议的地方要注明“异议理由”并签字;税务部门的“询问通知书”,要确认检查范围和时限,避免“超范围检查”。我见过有企业,因为没在市场监管局的“检查笔录”上注明“异议”,事后被认定为“认可违法事实”,导致处罚加重——所以“书面记录”不仅是企业维权的证据,也是与两个部门“划清责任”的依据。
最后,应急处理要避免“情绪化对抗”。比如市场监管人员态度强硬,企业不要当场“顶撞”,而是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税务人员要求提供“超出范围”的资料,不要直接拒绝,而是“书面说明无法提供的理由”。我常说:“和执法人员‘硬碰硬’,占不到任何便宜——企业要做的,是‘依法依规’‘有理有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 总结 税务稽查时处理市场监管局的关系,本质上是一场“平衡的艺术”:既要遵守两个部门的执法规则,又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既要配合监管,又要避免“过度配合”。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前排查风险,明确“执法边界划分”避免重复处罚,规范“证据交换”减少争议,掌握“企业沟通策略”提高效率,构建“风险联防机制”事前防火,提升“应急协同处理”能力化解危机,企业才能在“双查”中游刃有余。 未来,随着“智慧监管”的推进,税务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数据共享会越来越深入,执法协同也会越来越紧密。对企业而言,与其担心“被查”,不如主动“合规”——因为只有合法经营,才能经得起任何部门的检查。作为财税从业者,我始终认为:好的税务管理,不是“钻空子”,而是“守底线”——守住法律的红线,守住经营的底线,企业才能走得更远。 ## 加喜财税顾问见解总结 在税务稽查中处理市场监管局关系,核心是“协同”与“合规”。加喜财税顾问认为,企业需提前建立跨部门风险防控意识,通过数据共享自查、执法边界厘清、证据规范交换,主动规避“双查”风险。面对突发状况,应借助部门协同机制,避免重复处罚与权益受损。我们凭借12年税务稽查应对经验,可为企业提供“税务-市场监管”双部门合规审查与应急沟通支持,帮助企业化被动为主动,实现安全经营与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