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税条款合同,税务局会怎样审核?
在财税咨询的二十年里,我见过太多企业老板抱着“合同里写了‘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税就跟我没关系了”的侥幸心理,最后却因为包税条款栽了跟头。去年有个餐饮客户,签合同时特意加了“甲方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的条款,结果被税务局稽查,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加滞纳金近80万,老板还觉得委屈:“合同白纸黑字写着,凭什么让我交?”这事儿让我想起刚入行时带教老师说的那句话:
“包税条款是企业的‘自我安慰剂’,在税法面前,合同文字永远让位于交易实质。”今天咱们就来聊聊,税务局到底怎么审包税条款合同?企业又该怎么避开这些“坑”?
## 条款合法性审查
税务局审核包税条款合同,第一眼看的从来不是“谁承担税负”,而是“这条款本身合不合法”。你说奇怪不奇怪?很多企业以为只要合同里写了“包税”,税务局就会认,殊不知税法早就给包税条款画了红线——
违反税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包税条款,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就像去年我对接的一个制造业客户,他们和供应商签采购合同时约定“供应商开具6%专票,但所有税费(含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由采购方承担”,结果税务局在后续核查中直接认定该条款无效,理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是销售方,采购方承担销售方的增值税,实质上变相降低了计税依据,违反了税法强制性规定。
那什么样的包税条款会被税务局判定为违法?核心就看两点:一是
是否转移了法定的纳税义务,二是
是否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比如房地产企业常见的“销售合同约定购房者承担契税”,这其实是合法的,因为契税的纳税义务虽然是购房者,但实践中多由开发商代收代缴,合同约定由购房者承担只是费用的划分,不改变纳税主体;但如果是开发商约定“购房者承担开发商的土地增值税”,这就明显违法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开发商,购房者承担这部分税款,相当于变相减少了税基,税务局怎么可能放过?
还有个更隐蔽的坑:企业为了“节税”,在合同里写“服务费不含税,税费由甲方承担”。表面上看是“不含税”,但税务局会直接穿透形式:你提供了服务,就必须按“全额价税分离”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所谓“不含税”只是把税负转嫁给了甲方,本质上还是甲乙双方共同逃避了纳税义务。去年有个广告公司客户就是这么操作的,合同写“设计费10万元(不含税),税费由甲方承担”,结果税务局稽查时认定,广告公司应按10万元/(1+6%)=9.43万元确认收入,增值税9.43万×6%=0.57万元,甲方承担的0.57万元实质上是广告公司的增值税,双方通过包税条款隐瞒了收入,最后不仅补了税,还被处以0.5倍罚款。
说到这儿,我得提醒企业老板一句:
别以为合同里写了“包税”就能高枕无忧。税法不是“契约自由”的 playground,合同条款必须服从税法的强制性规定。就像我们加喜财税常跟客户说的:“签合同前,让法务和税务一起过一遍,别让‘包税’成了定时炸弹。”
## 交易实质穿透
光看合同文字,税务局可不会轻易下结论。他们最擅长的,就是“穿透形式看实质”——你合同上写的是“服务费”,但交易实质是不是服务?你写的是“包税”,但实质是不是通过包税条款转移利润?这就像去年我遇到的一个案例:某科技公司和小微企业签了“技术咨询合同”,约定“技术服务费100万元(含税),税费由甲方承担”,但税务局在核查时发现,这家小微企业成立不到一年,没有技术人员,银行流水里除了这家科技公司的打款再无其他收入,合同约定的“技术咨询”也从未提供过技术文档或成果。结果呢?税务局直接认定这是
虚开发票,科技公司取得的100万元专票不得抵扣,小微企业被追缴增值税及罚款,科技公司还因为“明知是虚开发票仍接受”被处罚。
为什么税务局这么执着于“交易实质”?因为包税条款很容易成为企业操纵税负的工具。比如关联企业之间,母公司可以通过“包税条款”让子公司承担本应由母公司缴纳的税款,或者通过“高买低卖+包税”的方式转移利润。我曾经有个客户是集团内部的贸易公司,他们和上游关联企业约定“采购价100万元(含税),所有税费由我方承担”,但实际销售给下游客户时只卖了120万元,表面看“包税”让贸易公司承担了所有税费,实质是关联方通过价格转移和包税条款,将利润留在了上游企业,而贸易公司因为“承担税费”显得“亏损”,达到了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税务局在反避税调查时,直接运用
“实质课税原则”,重新核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价格,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实质课税原则”是税务局的“杀手锏”,简单说就是
不管合同怎么写,税务局有权按交易的真实性质征税。比如你卖了一批货物,合同写“销售价100万元,运费10万元由乙方承担,税费由乙方承担”,但税务局会认为,这10万元运费实质上是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乙方“承担税费”只是形式,销售方的纳税义务不会因为合同约定而转移。去年有个建材企业就是这么操作的,把货款分成“货款90万+运费10万”,约定运费“税费由乙方承担”,结果税务局核查时发现,该企业长期用这种方式拆分收入,导致增值税计税基数减少,最终补缴增值税200多万,还因为“故意拆分收入”被认定为偷税,处以罚款。
说实话,这行干了十几年,我见过太多企业想用“包税条款”玩“形式大于实质”的把戏,但税务局的眼睛比雪还亮。他们不仅看合同,还看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这三流不一致,包税条款写得再花哨,也逃不过税务的眼睛。所以企业老板们记住了:
交易实质才是硬道理,别让包税条款成了“掩耳盗铃”的工具。
## 税基准确性核定
包税条款最让企业头疼的,往往是“税基到底怎么算”。很多企业以为“包税”就是“总价不变,税费对方出”,但税务局审核时,会重点看
税基是否被扭曲——比如因为包税条款,销售额被压低、成本被虚增,导致税款计算不准确。去年我对接一个建筑企业客户,他们和甲方签了“施工合同,总价1000万元(含税),所有税费由甲方承担”,但甲方直接按1000万元支付工程款,没有扣除任何税费。建筑企业收到1000万元后,按1000万元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1000万/1.9%×9%=84.21万元),但税务局在稽查时发现,合同约定的“包税”实质上是甲方将税负转嫁给建筑企业,建筑企业实际收到的1000万元已经包含了应由甲方承担的税费,正确的销售额应该是1000万/(1+9%)=917.43万元,增值税应为917.43万×9%=82.57万元,企业多缴了1.64万元增值税不说,还因为“税基计算错误”被要求调整申报。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企业对“包税条款”下的税基计算存在误区:
“包税”不等于“含税总价不变”,而是要看税负由谁实际承担。比如上述案例中,甲方约定“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但实际支付时没有扣除税费,相当于乙方替甲方承担了本应由甲方缴纳的增值税(假设甲方是一般纳税人,这84.21万元本应由甲方抵扣),乙方不仅多缴了税,还替甲方“背锅”。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合同明确“含税总价1000万元,税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开具1000万元专票,甲方支付时扣除84.21万元增值税,实际支付915.79万元,这样乙方的销售额就是917.43万元,增值税82.57万元,甲方抵扣82.57万元,双方税负都合理。
除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也常因包税条款扭曲。比如服务企业常见的“包税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100万元(不含税),税费由甲方承担”,企业收到100万元后,按100万元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100万×6%=6万元),企业所得税按100万元计算。但税务局会认为,这6万元“税费”是企业为提供服务发生的成本,应计入“税金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应该是100万-6万=94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去年有个咨询公司客户就是因为没扣除这6万元,多缴了企业所得税1.5万元,还被税务局要求“调整申报期限”,滞纳金交了小一万。
更麻烦的是,有些企业为了“少缴税”,在包税条款中故意混淆“价”和“费”。比如销售合同写“货物售价80万元,安装费20万元,税费由乙方承担”,把高税率货物(13%)的销售额拆分成低税率服务(6%),通过包税条款让乙方承担本应由甲方承担的价税差异。去年有个家电企业就是这么操作的,税务局在核查时发现,安装费是货物销售的组成部分,应按13%缴纳增值税,企业却按6%开票,导致增值税少缴(20万×13%-20万×6%=1.4万元),最终被追缴税款、罚款,还因为“故意拆分销售额”被移送稽查。
所以说,包税条款下的税基核定,就像走钢丝——一步踏错,就可能踩到税务局的红线。企业老板们记住:
签包税合同时,一定要让税务人员参与进来,把“价”“税”“费”算清楚,别让“包税”变成“税基混乱”的导火索。
## 发票合规管理
发票是税务局审核包税条款的“关键证据”,也是企业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很多企业以为“包税条款”能解决发票问题,比如“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开全额发票”,但税务局会重点看
发票开具是否与交易实质一致——发票内容、金额、税率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存在“为包税而开票”的违规行为。去年我遇到一个房地产客户,他们和装修公司签了“包税合同”,约定“装修费100万元(含税),税费由甲方承担”,装修公司开了100万元“装饰服务”专票,但税务局在核查时发现,装修合同里明确包含了“中央空调、电梯等设备采购”,这些设备属于货物,应按13%开票,装修公司却按6%开“服务”发票,导致增值税少缴(设备部分假设60万元,60万×13%-60万×6%=4.2万元),最终房地产公司因为“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得抵扣进项,还补缴了企业所得税(100万-60万=40万,40万×25%=10万元)。
为什么发票合规对包税条款这么重要?因为
发票是交易的法律凭证,也是税务局判定税负归属的直接依据。包税条款下,企业最容易犯两个错误:一是“开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比如把货物开成服务,把高税率开成低税率,目的是让“包税”看起来“合理”;二是“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比如合同写“100万元(含税)”,发票却开“90万元(不含税)”,剩下的10万元作为“税费”由对方承担,这种操作直接导致销售额减少,少缴税款。去年有个贸易公司客户就是这么操作的,他们和供应商约定“采购价100万元(含税),税费由我方承担”,供应商却开了90万元专票,理由是“10万元是税费,我方承担”,结果税务局认定,这10万元是采购成本的一部分,应并入采购成本,供应商未按规定开票,贸易公司不得抵扣进项,还因为“接受不合规发票”被处罚。
除了发票内容,发票的“三流合一”也是税务局审核的重点。所谓“三流合一”,就是
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必须一致——谁付款、谁发货、谁开票,必须是一个主体。包税条款下,很多企业为了“转移税负”,会出现“甲付款、乙发货、丙开票”的情况,这在税务局眼里就是“虚开发票”的典型特征。去年我对接一个电商客户,他们和第三方物流公司签了“包税配送合同”,约定“配送费由卖家承担,物流公司直接向买家发货,开票给卖家”,结果税务局核查时发现,物流公司没有和卖家签订任何配送协议,实际配送的是另一家公司的货物,卖家取得的发票没有真实的货物流支撑,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不仅不得抵扣进项,还被处以罚款。
说实话,发票管理是包税条款审核中最“实在”的一环——发票错了,再多合同条款也救不了。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一张发票”补缴几十万税款,最后老板还抱怨:“税务局怎么这么较真?”较真?
发票是税务管理的“生命线”,较真的是税法,不是税务局。企业老板们记住:签包税合同时,一定要让发票内容与交易实质一致,金额、税率、品名都要合规,别让“包税”成了“不合规发票”的借口。
## 反避税风险应对
包税条款很容易被企业用作“避税工具”,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包税条款”转移利润、调节税负,这在税务局眼里可是“高风险信号”。去年我处理过一个集团公司的案例:母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15%)和子公司(普通企业,税率25%)签订了“技术支持合同”,约定“技术支持费1000万元,所有税费由子公司承担”,但母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技术支持,子公司支付1000万元后,母公司按1000万元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150万元,子公司将100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税务局在反避税调查时发现,这其实是
通过包税条款转移利润“特别纳税调整”,重新核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价格(认为技术支持费应按200万元收取),补缴了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1000万-200万=800万,800万×25%=200万元),还加收了利息。
为什么关联企业的包税条款是税务局的重点审查对象?因为
关联交易中的包税条款,往往是利润转移的“遮羞布”。母公司可以通过“高买低卖+包税”的方式,将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地区,或者通过“服务费+包税”的方式,让子公司承担母公司的税负。去年我还有一个客户是跨境电商,他们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签订“包税采购合同”,约定“采购价100万美元(含税),税费由香港子公司承担”,但实际支付时,大陆母公司直接支付100万美元给香港子公司,香港子公司再支付给供应商。税务局核查时发现,香港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只是“过了一下资金”,这其实是
通过包税条款转移利润,大陆母公司将利润留在了香港低税率地区,最终被税务局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除了关联交易,个人通过包税条款避税也是税务局的重点打击对象。比如有些企业为了“少缴个税”,和签订“劳务合同”的个人约定“劳务费10万元(含税),税费由企业承担”,企业支付10万元后,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企业按10万元入账,但实际个税是由企业承担的。这种操作看似“合规”,但实质上是
企业为个人承担了个税,违反了《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个人,企业承担的部分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组成部分,应并入个人收入计税。去年我对接的一个IT公司客户就是这么操作的,他们和自由职业者签订了“开发合同”,约定“开发费10万元(含税),税费由公司承担”,结果税务局稽查时认定,公司为个人承担了个税(10万×(1-20%)×40%-0.7=3.21万元),这3.21万元应并入公司工资薪金总额,补缴企业所得税(3.21万×25%=0.8万元),个人还被追缴了个税和罚款。
说实话,反避税审查是税务局对包税条款最“严厉”的一环——他们不怕企业“合规”,就怕企业“钻空子”。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包税条款”被特别纳税调整,补缴税款几百万,甚至被移送稽查。所以企业老板们记住:
包税条款不是避税的“万能钥匙”,关联交易中的包税条款更要谨慎,别让“避税”变成了“偷税”。
## 跨区域管辖协调
包税条款如果涉及跨区域交易,比如跨省、跨市,就会面临
税收管辖权的协调问题——不同地区的税务局可能会对同一笔交易的税负归属产生争议,这也是企业最容易忽略的风险点。去年我处理过一个建筑企业的案例:他们在江苏承接了一个工程,和甲方(上海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总价1000万元(含税),所有税费由甲方承担”,施工地在江苏,但甲方在上海。建筑企业在江苏申报缴纳了增值税(1000万/1.9%×9%=84.21万元),但上海的税务局认为,甲方是上海企业,合同约定“税费由甲方承担”,这84.21万元增值税应由甲方在上海申报缴纳,最终两家税务局通过“税收征管协作”才解决争议,建筑企业差点因为“重复申报”被处罚。
为什么跨区域包税条款会产生管辖权争议?因为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规则不同——增值税遵循“机构所在地”原则,即企业应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如果涉及跨省建筑服务,应在劳务发生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遵循“居民企业原则”,即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涉及跨区域分支机构,应汇总计算。包税条款下,企业容易混淆“税负承担”和“申报地点”的区别,比如上述案例中,建筑企业在江苏预缴了增值税,但甲方在上海认为“税费由我承担”,要求在上海申报,这就导致了管辖权冲突。
更麻烦的是,有些企业为了“少缴税”,故意在税收洼地签订包税条款。比如某企业在深圳注册,但在西藏签订“包税合同”,约定“服务费100万元(含税),税费由甲方承担”,企业在西藏申报缴纳增值税(假设西藏有税收优惠,税率3%),但深圳的税务局认为,企业机构所在地在深圳,应在深圳申报缴纳增值税,最终企业被要求补缴增值税(100万/1.3%×13%-100万/1.3%×3%=7.69万元),还因为“故意利用税收洼地”被处罚。去年我对接的一个咨询公司客户就是这么操作的,他们在西藏签订了“包税服务合同”,但实际业务都在深圳开展,税务局核查后认定,企业属于“利用税收洼地转移利润”,补缴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滞纳金交了小十万。
除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跨区域管辖问题也常被企业忽略。比如某集团公司在北京设立总部,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和客户签订了“包税销售合同”,约定“销售费100万元(含税),税费由客户承担”,分公司在上海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但北京的总公司认为,分公司是分支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最终税务局要求总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假设分公司利润20万,总公司税率25%,20万×25%=5万元)。
说实话,跨区域管辖协调是包税条款审核中最“复杂”的一环——涉及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征管流程,稍不注意就会踩坑。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跨区域包税”被两家税务局“踢皮球”,最后补缴税款、滞纳金,还耽误了业务。所以企业老板们记住:
签跨区域包税合同时,一定要提前咨询两地税务局,明确申报地点和税负承担方式,别让“跨区域”成了“税务争议”的导火索。
## 总结与前瞻性思考
说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一句话:
包税条款不是“避税神器”,而是“风险放大器”。税务局审核包税条款,从来不是看“谁承担税负”,而是看“交易是否真实、税基是否准确、发票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避税”。从条款合法性到交易实质,从税基核定到
发票管理,从反避税到跨区域协调,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企业的“坑”。
回顾这些年的案例,我发现企业对包税条款的误区主要有三个:一是
认为“合同写了包税,税务局就会认”,却忽略了税法的强制性规定;二是
认为“包税就能转移税负”,却忘记了税负最终会通过价格、成本等方式转嫁回来;三是
认为“包税条款是‘万能挡箭牌’”,却不知道税务局的审查越来越注重“实质重于形式”。
未来,随着金税四期的推进,税务局对包税条款的审核会更加严格——通过大数据分析,税务局可以轻松识别“三流不一致”“关联交易异常”“跨区域税负转移”等问题,企业的“包税小聪明”将无处遁形。所以,企业老板们必须转变观念:
合规才是最好的“避税”方式,签合同时让税务人员参与,确保条款符合税法规定,交易真实透明,税基计算准确,这样才能真正避免税务风险。
## 加喜财税顾问的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近二十年的咨询经验中,我们发现包税条款合同的风险往往源于企业对“形式合规”与“实质合规”的混淆。很多企业认为“只要合同写了‘包税’,税务问题就解决了”,却忽略了税法对“交易实质”的严格要求。我们始终强调,包税条款是“双刃剑”——用得好,可以明确双方责任;用不好,就会成为
税务风险的“导火索”。因此,企业在签订包税合同时,必须提前进行
税务合规审查,确保条款不违反税法强制性规定,交易真实透明,税基计算准确,发票开具合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包税条款的作用,避免“因小失大”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