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如何配合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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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局如何配合税务稽查? ## 引言 说实话,咱们做财税这行,见过的“猫腻”可不少。记得去年给一家制造业企业做税务辅导时,发现他们的进项发票和实际产能严重不匹配——明明车间只有3条生产线,每月却要消化上百吨原材料的进项发票。当时我们提醒企业税务风险,企业老板还嘴硬:“我们找的市场监管那边注册的‘空壳公司’,发票都是合规的!”结果呢?税务稽查介入后,市场监管局一查注册信息,好家伙,注册地址是个废弃的快递柜,法人是个80岁的退休大爷,这“戏”演得,连我们都替他们尴尬。最后不仅补了税,还被列入了“黑名单”,连招投标都受影响。 这个故事背后,其实藏着个关键问题:市场监管和税务,这两个看似“各管一段”的部门,到底该怎么配合?咱们国家现在搞“税收共治”,就是要把所有能管税收的部门都拧成一股绳。市场监管局管着企业的“出生”(注册)、“成长”(经营)、“死亡”(注销),税务管着企业的“血液”(税款),两者要是各吹各的号,企业偷逃税款的空间可就大了去了。比如虚假注册、无照经营、虚开发票……这些坑,光靠税务一家查,往往像大海捞针。但要是市场监管局能搭把手,把企业“家底”亮出来,税务稽查就能精准打击。 这篇文章,我就结合自己近20年财税经验,从7个方面掰扯掰扯:市场监管局到底该怎么配合税务稽查?每个方面都配点真实案例和行业干货,希望能给各位市场监管、税务的同行,还有企业老板们,都提个醒——毕竟,现在可不是“各扫门前雪”的时代了,协同监管才是王道。

信息共享互通

信息共享,这事儿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可太考验“绣花功夫”了。市场监管局有企业的“户口本”——注册登记、经营范围、股东结构、注册资本变更、地址备案……这些信息,对税务稽查来说简直是“宝藏”。你想啊,税务查一家企业,首先得知道它是不是“真身”,有没有虚假注册,股东是不是“老赖”,这些信息市场监管局门儿清。但问题来了:以前两个部门的数据各存各的,市场监管的数据税务看不到,税务的申报信息市场监管局也拿不到,这就叫“信息孤岛”。我见过一个极端案例:某地税务稽查发现一家商贸公司连续三年零申报,实地核查发现公司早就人去楼空,但市场监管局系统里显示它“正常经营”——原来该公司早就搬离了注册地址,但没变更备案,税务查的时候只能干瞪眼。后来当地市场监管局和税务打通了数据接口,每月定期推送“失联企业”“地址异常企业”清单,税务就能提前锁定风险,这种“数据跑路”比“人工跑断腿”强太多了。

市场监管局如何配合税务稽查?

不过,信息共享可不是简单地把数据库连起来就行。得解决“谁来共享、共享什么、怎么用”的问题。比如,市场监管的“注册资本实缴信息”,税务查虚开发票时特别有用——有些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0万,实缴却0元,还天天开大额发票,这不明显有问题吗?但共享的时候得注意数据安全,不能随便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我之前在加喜财税顾问帮一家科技企业做合规时,就遇到过这种情况:税务想查询该企业的“专利权质押登记信息”(市场监管局负责),结果要走三道审批,等了半个月,黄花菜都凉了。后来我们建议他们搞“分级授权共享”,比如税务因稽查需要查询时,可在线提交申请,市场监管局后台审核通过后即时开放权限,既安全又高效。现在很多地方搞的“一网通办”平台,其实就是把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数据都整合了,企业注册一次,信息各部门同步更新,这种“一次采集、多方复用”的模式,才是未来方向。

还有个容易被忽视的点:动态信息的实时共享。比如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市场监管局核准后应该立刻推送给税务。我见过一个餐饮企业,原来做小吃,后来偷偷搞起了“海鲜外卖”,经营范围却没变更,税务稽查时发现它“超范围经营”还隐匿收入,结果不仅要补税,还被罚款。如果市场监管局能实时推送经营范围变更信息,税务就能及时调整企业的税种核定(比如从“增值税小规模”变成“一般纳税人”),避免企业钻空子。同样,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比如市场监管局查它虚假宣传、无照经营,这些都应该同步给税务,毕竟一个连市场规则都不遵守的企业,纳税诚信也好不到哪儿去。

虚假注册联查

虚假注册,简直是税务稽查的“老对头”。我见过最离谱的一个案例:某中介帮客户注册公司,用的“注册地址”是某写字楼的“虚拟地址”,一年租金2000块,市场监管局备案的时候提交了租赁合同,结果税务稽查去实地核查,发现这个地址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写字楼”是个在建工地,连门牌号都是假的。这种“空壳公司”成立后,专门用来虚开发票、洗钱,税务查起来往往摸不着头脑。这时候市场监管局的“联查”就关键了:他们管着企业注册的“入口”,只要严把注册关,就能从源头上堵住不少漏洞。比如现在推行的“企业实名认证”“地址核验”,市场监管局可以通过视频连线、上门核查等方式,确认注册地址的真实性,避免“一址多照”“虚假地址”泛滥。

虚假注册的手法五花八门,除了“虚假地址”,还有“虚假出资”“挂靠注册”“冒用身份”等等。我之前给一家建筑企业做尽职调查时,发现它的“股东”是个农民,身份证号显示他60多岁,文化程度小学,却持有公司30%的股份——后来一查,是被人冒用身份注册的。这种情况下,市场监管局如果能在注册时核验股东身份信息(比如和公安系统对接),就能避免这种“被股东”的闹剧。更重要的是,市场监管局要和税务建立“虚假注册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比如税务在稽查中发现某企业进项发票全是“失控发票”(上游走逃),但企业却正常抵扣,这时候就应该把线索移交给市场监管局,核查该企业是否存在虚假注册;反过来,市场监管局在查处“黑中介”时,如果发现他们批量注册“空壳公司”,也应该通报给税务,提前预警风险。我听说深圳有个区搞了“虚假注册黑名单”,市场监管和税务共享,被列入名单的中介不仅被吊销执照,税务还会重点监控其代理的企业,这种“组合拳”打下来,虚假注册的案例少了一大半。

说到这儿,我得吐槽一句:有些企业老板总觉得“注册公司很简单,花点钱就能搞个空壳公司”,其实这是给自己埋雷。我之前有个客户,听了中介的“建议”,注册了3家“空壳贸易公司”,用来虚开增值税发票,结果被税务稽查时,市场监管局一查注册信息,发现三家公司的法人、财务、电话都是同一个人,注册地址还是同一个“虚拟地址”,铁证如山。最后不仅补税、罚款,法人还被判了刑。所以说,市场监管局配合税务稽查“打虚打骗”,不仅是履行职责,也是在“拯救”那些想走歪路的企业老板——毕竟,现在“金税四期”这么厉害,数据比对一抓一个准,别为了点小便宜,把自己搭进去。

经营行为共管

市场监管局管“经营行为”,税务管“经营成果”,两者天生就该是一对“黄金搭档”。举个例子: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超市“无照经营”,或者某餐馆“超范围经营”(比如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却卖凉菜),这些行为看似和市场秩序有关,实则可能隐匿收入。我之前在加喜财税顾问帮一家超市做税务筹划时,发现它的“其他业务收入”里有一大块是“摊位租赁费”,但市场监管局备案的经营范围里根本没有“市场管理”这一项——后来才知道,超市老板为了少缴税,把摊位租赁说成是“物业管理”,结果被税务稽查时,市场监管局提供了“超范围经营”的证据,老板不仅补了税,还被罚款。所以说,市场监管的“日常检查”和税务的“风险分析”结合起来,就能发现很多隐匿收入的线索

再说说“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市场监管局管这些,但有些企业为了“冲业绩”,会搞虚假的“促销活动”,比如“原价1000元,现价200元”,结果实际原价根本没到1000元。这种情况下,企业的“销售收入”可能被人为压低(比如把一部分收入藏在“促销费用”里),税务稽查时如果只看申报数据,很难发现问题。但如果市场监管局能把“虚假宣传”的处罚记录同步给税务,税务就能重点核查该企业的“促销活动”是否真实、收入是否完整申报。我见过一个化妆品品牌的案例:市场监管局查它“虚假宣传”(说产品能“七天美白”,实际没效果),罚款50万;税务稽查跟进时,发现它为了冲销量,搞了“买一送一”,但只按“买一”的收入申报,结果补了200多万税款。这就是“市场监管抓行为,税务抓收入”的典型联动。

还有“无照经营”这个老大难问题。很多小商小贩、小微企业为了省事,不办营业执照就开业,市场监管局管了又管,但总有人“钻空子”。其实这些“无照户”往往也不申报纳税,税务想查都不知道从何查起。但反过来,税务如果通过发票领用、申报数据发现某企业“有收入无登记”,就可以把线索移交给市场监管局,让他们去核查是否“无照经营”。我听说杭州有个区搞了“无照经营清查专项行动”,市场监管和税务联合执法,先由税务提供“有纳税申报无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市场监管局上门核查,发现确实无照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罚。这样一来,既规范了市场秩序,又堵住了税收漏洞,一举两得。

票据协同监管

发票,这玩意儿可是税务稽查的“主战场”。虚开发票、假发票、发票违规使用……这些行为,光靠税务一家查,往往力不从心。毕竟,发票的“印制、领用、开具、保管”全流程,很多环节都涉及市场监管的监管范围。比如发票印制企业,只有市场监管局核定的“印刷企业”才能印制发票,如果这些企业违规印制假发票,市场监管局就得管起来;再比如广告、印刷行业,有些小广告公司、打印店为了赚钱,帮人伪造“公章、财务章”,进而虚开发票,这些也是市场监管的监管对象。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某商贸公司通过一家打印店虚开了50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稽查时,市场监管局配合核查了该打印店的经营记录,发现他们确实承接了“印章制作”的业务,而且没有留存客户身份信息,最后不仅打印店被处罚,商贸公司的法人也被刑拘。

除了“源头监管”,发票的“使用环节”也需要市场监管配合。比如有些企业为了“冲成本”,会找外面的公司开“咨询费”“服务费”的发票,但这些开票的公司可能根本没有实际经营——这就是所谓的“虚开发票”。税务稽查时,如果发现某企业的“咨询费”占比过高(比如超过销售收入的10%),就会怀疑发票的真实性,这时候就需要市场监管局帮忙核查开票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没有办公场所?有没有员工?有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我之前给一家房地产企业做税务审计时,发现它付了2000万“设计费”给一家小公司,但市场监管局查到这家小公司的注册地址是个“居民楼”,法人是个兼职会计,根本没有设计能力,结果这2000万费用被税务认定为“虚列支出”,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了500多万企业所得税。所以说,市场监管的“经营核查”和税务的“发票逻辑分析”结合起来,就能戳破很多“虚开发票”的把戏

现在电子发票普及了,但新的问题也来了:有些企业利用电子发票“可重复打印”的特点,虚增成本;还有些“票贩子”专门卖“电子发票版号”,帮人伪造电子发票。这些行为,也需要市场监管局配合监管。比如电子发票的“开具平台”由市场监管备案,税务可以通过平台监控发票开具的真实性;再比如“电子发票服务提供商”,如果他们违规提供“虚假开具”服务,市场监管局可以吊销其资质。我听说上海有个区搞了“电子发票全流程监管”,市场监管负责备案和平台资质审核,税务负责开具数据监控和风险筛查,两者数据实时同步,发现异常发票立刻锁定,这种“技防+人防”的模式,大大提高了虚开发票的查处效率。

信用联合惩戒

信用,现在可是企业的“第二张身份证”。市场监管局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税务有“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系统”,这两个“信用库”要是能联动起来,对失信企业的“杀伤力”可就大了。你想啊,一个企业如果被税务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比如偷税100万以上),税务会把它列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禁止参与招投标;但如果市场监管局能同步把它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那它连“变更法人”“注销公司”都办不了,法定代表人想再创业,都会被“关联限制”。我之前见过一个老板,因为前公司偷税被税务列入黑名单,结果他想注册新公司,市场监管局一查信用记录,直接驳回申请——这叫“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比单纯罚款管用多了。

反过来也成立。如果企业被市场监管局认定为“严重违法失信”(比如虚假宣传、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即使它纳税信用再好,税务也应该提高警惕。我处理过一个案子:某食品企业因为“销售过期食品”被市场监管局罚款20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结果税务稽查时发现,它为了“洗白”信用,把一部分收入通过“体外循环”隐匿,少缴了50万增值税。这说明,市场监管的“失信记录”是税务风险预警的重要信号。现在很多地方搞了“信用积分制”,市场监管和税务分别给企业打分,然后加权计算“综合信用等级”,对低信用企业“重点监管、高频检查”,对高信用企业“无事不扰、无事不查”,这种“分级监管”模式,既提高了监管效率,又让企业有了“守信激励”的动力。

联合惩戒的关键,在于“信息共享”和“结果互认”。比如市场监管的“行政处罚信息”,税务应该及时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税务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市场监管局也应该同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我听说广东有个省搞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场监管、税务、法院、银行等30多个部门都接入,企业的失信信息一旦录入,各部门都能看到,银行不给贷款、政府不给补贴、招投标不让参与……这种“信用铁笼”,让失信企业“寸步难行”。当然,联合惩戒也不是“一刀切”,要区分“主观故意”和“客观失误”,比如企业因为“财务人员失误”导致逾期申报,税务可以“首违不罚”,市场监管局也应该在信用评价中“宽容处理”,这样才能让企业“知错能改”,而不是“破罐破摔”。

新兴行业联治

现在的商业形态越来越复杂,直播电商、外卖平台、知识付费、共享经济……这些新兴行业,传统监管方式有点“跟不上趟”。比如直播带货,主播通过“坑位费”“佣金”赚钱,但很多收入不申报;外卖平台,商家用“个人独资企业”注册,隐匿平台收入;知识付费,大V通过“虚拟产品”收款,不开票也不申报。这些行业,市场监管管“平台责任”“商家资质”,税务管“收入申报”“税款缴纳”,两者必须“联治”才能管住。我之前给一个直播MCN机构做税务辅导时,发现他们的主播收入都是“公转私”直接到个人账户,没有申报个税——后来市场监管局在检查该机构“营业执照”时,发现他们没有“演出经纪”资质,依法进行了处罚,税务也跟着介入,追补了200多万个税和增值税。这说明,新兴行业的“资质监管”和“收入监管”必须同步进行

直播电商的“刷单炒信”问题,也是个典型。市场监管局管“虚假宣传”,税务管“隐匿收入”——有些主播为了“冲销量”,找刷手刷单,这部分刷单收入既不开票也不申报,成了“灰色收入”。如果市场监管局在查“刷单炒信”时,能把刷单金额、交易记录同步给税务,税务就能重点核查主播的“平台流水”和“申报收入”是否一致。我见过一个头部主播的案例:市场监管局查到他“刷单炒信”,罚款500万;税务稽查跟进时,发现他通过“刷单”隐匿了1.2亿收入,补了4000多万税款,还罚了2000万滞纳金。这就是“市场监管抓行为,税务抓收入”的典型案例。再比如外卖平台,市场监管局管“商家健康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管“商家收入申报”——如果市场监管局发现某商家“无证经营”,就应该通报给税务,税务核查该商家的“平台流水”,看是否申报纳税。

新兴行业的“穿透式监管”特别重要。比如有些企业搞“股权代持”,表面上是“个人独资企业”,实际上是“大股东隐匿收入”;有些企业搞“虚拟资产交易”,比如NFT、数字藏品,收入不通过银行账户,直接走“虚拟货币”,税务很难追踪。这时候,市场监管可以发挥“企业登记”的优势,核查企业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税务再结合“资金流水”“平台数据”,进行“穿透式”分析。我听说杭州有个区搞了“新兴行业监管专班”,市场监管、税务、网信办联合办公,对直播电商、跨境电商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链条监管”——从企业注册、平台备案、收入申报到税款缴纳,每个环节都有数据监控,这种“联治”模式,让新兴行业的“税收洼地”无处遁形。

案件移送联动

市场监管和税务,虽然监管领域不同,但很多案件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比如市场监管在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时,发现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偷逃了消费税;税务在查处“虚开发票”时,发现企业用的是“假冒公章”。这种情况下,“案件移送”就非常关键了。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企业“使用过期原料”,罚款10万,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为了“掩盖原料过期”,把“生产日期”篡改了,而且对应的“进项发票”是虚开的——市场监管局把案件移送给税务,税务稽查后补了200多万增值税,还把涉嫌虚开发票的上游企业一并查处了。这说明,案件的“双向移送”能形成“查处合力”,避免“各查各的,漏掉线索”。

案件移送的关键,在于“标准和流程的统一”。比如哪些案件需要移送?移送的材料有哪些?多久内必须反馈结果?这些问题如果不明确,很容易出现“移送难”“反馈慢”的情况。我听说深圳有个区搞了“案件移送标准化流程”:市场监管发现涉税线索,要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移送函》,附上证据材料(比如检查笔录、处罚决定书),移送给税务;税务收到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反馈给市场监管;如果税务认为不构成涉税违法,但涉嫌市场监管领域违法,也要移回给市场监管。这种“闭环管理”,确保了“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我之前在加喜财税顾问帮一家企业处理“移送案件”时,就遇到过这种“高效联动”:市场监管发现企业“虚假宣传”,移送税务后,税务当天就联系了我们企业,让我们准备资料,整个过程比“单打独斗”快多了。

还有个问题:移送案件的“证据衔接”。市场监管的证据(比如检查笔录、照片、视频)能不能作为税务稽查的证据?税务的“纳税申报数据”“发票数据”能不能作为市场监管处罚的依据?答案是肯定的,但前提是证据要“合法、客观、关联”。比如市场监管在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要有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还要注明日期;税务的“发票查验记录”,要打印出来并加盖公章。我见过一个案例: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企业“无照经营”,现场拍了照片,做了笔录,但照片上没有“时间戳”,笔录上当事人没签字——结果税务稽查时,企业不认可这份证据,导致案件无法推进。所以说,证据的“规范性”是案件移送成功的关键,市场监管和税务应该联合制定《证据收集指引》,明确哪些证据需要收集、怎么收集,确保证据“站得住脚”。

## 总结 说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一句话:市场监管局和税务稽查的配合,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在“税收共治”的大背景下,两个部门只有“信息互通、风险共防、执法联动、信用共治”,才能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监管新格局。从信息共享到虚假注册联查,从经营行为共管到票据协同监管,从信用联合惩戒到新兴行业联治,再到案件移送联动——每个环节都需要两个部门“打破壁垒、协同作战”。 未来,随着“金税四期”“智慧监管”的推进,市场监管和税务的配合还会更深入。比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建立“风险预警模型”,自动识别“虚假注册”“虚开发票”等风险;比如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企业登记、纳税申报、行政处罚等数据的“不可篡改”,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再比如建立“联合执法队伍”,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穿透式监管”,让违法企业“无处遁形”。 对企业来说,与其“钻空子”,不如“守规矩”。现在市场监管和税务的“数据网”越织越密,任何“小动作”都可能被发现。与其等到被处罚、列入黑名单,不如主动合规经营,完善内部财务制度,规范发票使用,这才是“长久之计”。 ## 加喜财税顾问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顾问深耕财税领域近20年,见证了市场监管与税务稽查协同从“被动配合”到“主动联动”的演变。我们曾协助多家企业通过“合规自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处罚——比如某餐饮企业因“超范围经营”被市场监管关注,我们及时提醒其调整经营范围并同步税务,避免了后续税务风险。未来,协同监管将更依赖“数据驱动”和“精准打击”,企业应主动适应这一趋势,完善内部治理,而监管部门可进一步优化“信息共享平台”和“联合惩戒机制”,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共同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