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权继承,税务合规有哪些法律责任?

股份公司股权继承涉及多税种税务合规,本文从税种界定、申报缴纳、股权评估、代持处理、跨境问题、遗产税交叉等方面,详细解析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为企业提供专业税务合规建议,帮助继承人规避滞纳金、罚款等风险,实现财富的合法传承。

# 股份公司股权继承,税务合规有哪些法律责任? ## 引言 去年冬天,我接待了一位特殊的客户——李女士,她手里攥着一沓泛黄的股权证书,眼圈泛红地坐在我们加喜财税的会议室里。她父亲是某科技公司的创始股东,三年前突发疾病去世,留下公司15%的股权。李女士和两个妹妹忙着处理后事,根本没想过“股权继承”还要缴税。直到上周,税务局发来《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她们补缴个人所得税120万元,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已经累计到30万元。“我们继承的是父亲的财产,怎么还要交这么多税?”李女士的困惑,其实反映了大多数股权继承人的共同盲区。 随着中国民营企业的代际传承进入高峰期,股权继承已成为越来越多家庭必须面对的课题。《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继承资格”不等于“免税义务”。股权作为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特殊资产,其继承过程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任何一个环节的税务处理不当,都可能引发滞纳金、罚款,甚至刑事责任。作为从业近20年的财税顾问,我见过太多因“不懂税”而让家庭矛盾激化、企业陷入纠纷的案例——有的继承人因未按时申报被罚得倾家荡产,有的因股权价值评估争议与税务机关对簿公堂,有的跨境继承因未适用税收协定多缴数百万税款…… 本文将从税种界定、申报缴纳、股权评估、代持处理、跨境问题、遗产税交叉等六个核心维度,结合真实案例与法规政策,系统解析股份公司股权继承中的税务合规风险与法律责任。希望能为正在经历或即将面对股权继承的企业与家庭,提供一份清晰的“税务避坑指南”。 ## 税种认定是关键 股权继承不是“赠与”,也不是“遗产”,而是“财产权利的法定转移”。但税务处理上,税务机关往往要穿透“继承”的形式,看实质是否符合征税条件。很多继承人想当然地认为“继承不缴税”,结果在税种认定上栽了跟头。 **首先必须明确:股权继承可能涉及三大核心税种——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极特殊情况下可能涉及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的“财产转让所得”包括“个人转让股权、股票、债券、财产份额等”,而股权继承本质上是“股东死亡后,由继承人取得股权”,虽然不是“主动转让”,但税务机关会判断是否符合“转让”的实质要件。比如,某上市公司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股权后立即在二级市场卖出,税务机关就可能认定“继承+卖出”构成完整转让,需就卖出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上市公司股权继承,若继承人未在继承后立即处置,通常暂不征收个税,但需在股权处置时(如转让、清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税,税率为20%。 **增值税的认定则更复杂,目前政策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继承基本“不征”,但上市公司股权继承存在例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关键是“个人”——若继承人是以个人名义继承上市公司股权,后续转让时免征增值税;但若继承人通过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非个人主体”继承股权,再转让时,可能需要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6%的增值税。我曾处理过一个案例:某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去世,其子作为继承人通过合伙企业继承了该合伙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后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时,税务机关要求按6%缴纳增值税,补税加滞纳金近200万元——这就是典型的“主体认定错误”导致的税务风险。 **印花税是“必缴项”,且容易被忽视。** 《印花税法》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股权转让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股权继承虽然是无偿的,但继承人需凭继承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此时需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协议中虽未明确转让价格,但税务机关会按“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比如某公司净资产1亿元,继承人继承10%股权,即按1000万元×0.05‰=500元缴纳印花税。很多家庭因认为“继承无对价”而拒缴印花税,结果被按《印花税法》第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种认定的核心争议在于“继承是否属于‘转让’”。** 从法律形式看,继承是基于法定事件(死亡)发生的权利取得,而非双方协商的“转让”;但从经济实质看,继承人通过继承获得了股权的财产权益,与“转让”的经济结果并无二致。税务机关的判断逻辑通常是:若继承人未支付对价但取得了股权,后续也未处置,可暂不征税;若继承人继承后立即转让、用股权抵债、或以股权出资,则可能被认定为“实质转让”,需在继承环节或处置环节缴税。作为财税顾问,我的建议是:**在继承前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股权继承涉税情况说明》,明确继承意图(是长期持有还是未来转让),并书面确认税种适用范围**——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争议,但能留下书面凭证,降低被“事后追责”的风险。 ## 逾期后果很严重 “先办事,后报税”是股权继承中最常见的误区。很多继承人认为“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了,税务问题自然就解决了”,结果忽视了“纳税申报”这一法定义务,导致滞纳金和罚款雪上加霜。 **滞纳金是“日日计息”的隐形债务,且利率远高于银行贷款。**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按年化计算,滞纳金利率高达18.25%(0.05%×365),远高于当前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左右。我曾遇到一个极端案例:某继承人2018年继承股权,2023年才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税,5年间的滞纳金已经超过应纳税款本身——应纳税款80万元,滞纳金累计120万元,合计200万元,相当于“税款翻倍”。更残酷的是,滞纳金不设上限,哪怕你继承的股权价值1000万元,只要拖延申报,滞纳金可能把股权价值“吃光”。 **罚款则分“情节轻重”,轻则“补税+0.5倍罚款”,重则“刑事责任”。** 根据《税收征纳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构成“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只要能提供“合理理由”,可只追缴税款和滞纳金,不罚款——但“合理理由”的认定标准非常严格,通常需要提供“不可抗力”“政策理解偏差”等证据,股权继承中“忘记申报”很难被认定为“合理理由”。 **最严重的是“逃避追缴欠税罪”,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某家族企业继承人为了逃避100万元个税,将继承的股权“无偿”转移到母亲名下,结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转移财产逃避追缴”,最终因“逃避追缴欠税罪”被判刑2年,企业也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名单,融资、招投标全面受限——这就是“小聪明”酿成大祸的典型。 **逾期申报的另一个“隐形成本”是“信用受损”。**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每次扣5分;欠税不缴,每次扣11分;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每次扣5分。纳税信用等级分为A、B、M、C、D五级,若降到D级,企业或个人将面临“发票领用受限(D级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出口退税审核严格”“海关认证降级”“金融机构融资受限”等多重限制。我见过一个案例:某继承人因逾期申报补税导致纳税信用降为D级,其名下另一家科技公司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因“法定代表人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记录”而被一票否决,损失了数百万元的税收优惠——这就是“蝴蝶效应”,一个小小的逾期申报,可能引发连锁反应。 **如何避免逾期申报?我的经验是“三步走”:第一步,继承前向税务机关咨询,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股权变更登记之日);第二步,在股权变更登记前,准备好《股权继承公证书》《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股权价值评估报告》等资料,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三步,若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申报,需在期限届满前提交《延期申报申请表》,说明理由(如疫情、自然灾害等),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记住:**税务申报不是“可选项”,而是“必答题”——早申报、早缴税,才能把滞纳金和罚款降到最低。 ## 估值决定税负高低 “股权值多少钱?”这是股权继承中最核心,也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因为估值直接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而估值方法的差异可能导致税款相差数倍。 **税务机关认可的估值方法有三种: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但不同企业适用的方法不同。** 市场法是指“参考近期类似股权的转让价格”,适用于上市公司股权(有公开交易价格)或非上市公司中股东频繁转让股权的情况;收益法是指“将企业未来预期收益折现到评估基准日”,适用于成长型、盈利稳定的科技型企业;成本法是指“按企业账面净资产价值乘以股权比例”,适用于资产密集型、盈利能力较弱的传统企业。比如,某互联网公司年净利润5000万元,市盈率20倍,用收益法估值可能高达10亿元;而同一公司若用成本法,净资产仅2亿元,估值相差5倍——按20%个税税率计算,税款相差1.6亿元,这可不是小数目。 **估值争议的核心在于“公允价值”的认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股权继承中,若继承人无法提供“公允的转让价格”,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计税依据。核定方法通常包括:(1)净资产核定法:按企业上年度末净资产×股权比例;(2)类比法:参考同类企业股权转让的平均价格;(3)其他合理方法。我曾处理过一个案例:某制造业企业股东去世,其子继承30%股权,申报的计税依据是“企业账面净资产5000万元×30%=1500万元”,但税务机关认为企业账面未反映“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土地账面值1000万元,市场值3000万元),最终按“(净资产+土地增值)×股权比例=(5000+2000)×30%=2100万元”核定,补税120万元——这就是“低估资产”导致的税务风险。 **“股权代持”会让估值更复杂。** 很多企业存在“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分离的情况,被继承人可能是“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是他人。此时继承股权,税务机关不仅要看名义股东对应的股权价值,还要判断“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若代持关系被认定无效(如缺乏书面协议、实际出资人无法提供证据),名义股东的继承人可能需要按“名义股权价值”缴税,而实际出资人只能通过“不当得利”另行主张权利——结果可能是“名义继承人缴了税,实际出资人拿到了股权”,双方都陷入纠纷。比如某有限合伙企业的GP(普通合伙人)去世,其子作为名义继承人继承了GP份额,但实际出资人是某投资机构,后因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名义继承人按“1亿元股权价值”缴了个税,投资机构只能起诉名义继承人返还股权,耗时3年才解决,期间企业错过了最佳融资时机。 **如何科学估值?我的建议是“聘请第三方机构+与税务机关预沟通”。** 首先,根据企业性质选择合适的评估机构:科技型企业选有“收益法评估经验”的机构,传统企业选“成本法评估经验”的机构,评估报告需包含“评估方法说明、关键参数取值依据、敏感性分析”等内容,经得起税务机关的质询。其次,在评估前向税务机关提交《股权估值方案》,说明拟采用的估值方法及理由,争取税务机关的认可——若税务机关对估值方法无异议,后续争议会少很多。最后,保留好评估报告、股东会决议、继承公证书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记住:**股权估值不是“拍脑袋”决定的,而是“数据+逻辑+合规”的结果——只有经得起推敲的估值,才能避免“多缴税”或“少缴税”的风险。** ## 代持关系藏风险 “股权代持”在中国民营企业中非常普遍,尤其是早期创业时,为了“规避身份限制”“保护隐私”或“方便股权激励”,很多创始人会找亲友、员工当“名义股东”。但一旦名义股东去世,股权继承问题就会变得异常复杂——税务处理上,名义股东的继承人可能要为“不属于自己”的股权缴税;法律关系上,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如何保障?这就像“埋了一颗定时炸弹”,不知道什么时候会爆炸。 **税务处理的核心原则是“名义股东缴税,实际出资人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代持关系有效时,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名义股东仅是“名义持有人”。股权继承中,工商登记的股东是“名义股东”,税务机关只能依据工商登记信息要求名义股东的继承人缴税——哪怕实际出资人提供了完整的代持协议、转账凭证等证据,也不能直接免除名义股东继承人的纳税义务。我曾处理过一个极端案例:某名义股东去世后,其子作为继承人继承了股权,实际出资人(创始人的弟弟)提供了2010年至今的代持协议、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实际出资2000万元),但税务机关仍要求名义继承人按“股权公允价值1亿元”缴纳200万元个税,名义继承人无力缴税,只能将股权拍卖,实际出资人花8000万元才拿回自己的股权,损失了2000万元——这就是“代持”的税务风险:**名义股东继承人可能因为“继承”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外壳”,而承担沉重的税负**。 **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认定”是税务争议的焦点。** 税务机关在处理代持股权继承时,会重点审查三个问题:(1)代持协议是否真实(有无签字盖章、是否公证);(2)实际出资是否到位(有无银行转账记录、验资报告);(3)名义股东是否行使了股东权利(是否参加股东会、是否分红)。若其中一个环节无法证明,代持关系就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名义股东的继承人将无法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税款。比如某科技公司的名义股东去世,其子主张“代持关系无效”,要求继承股权,实际出资人无法提供“名义股东未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如股东会决议、分红记录上都有名义股东的签字),最终法院认定“代持关系不成立”,股权归名义继承人所有,实际出资人血本无归——这就是“证据不足”的惨痛教训。 **“代持股权继承”的税务筹划,必须在“法律合规”和“税务优化”之间找平衡。** 我的建议是:**实际出资人在代持协议中增加“税务承担条款”**,明确“若名义股东去世导致股权继承,实际出资人承担名义股东继承人的全部税负,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同时,**名义股东应定期向实际出资人提交《股东权利行使报告》**(如股东会决议、分红通知等),保留“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据。对于已经存在的代持关系,若实际出资人担心税务风险,可考虑“逐步还原”——在名义股东生前,通过股权转让(按平价或低价,但需有合理商业目的)将股权变更到实际出资人名下,避免“继承环节”的税务争议。记住:**代持不是“万能挡箭牌”,股权归属清晰、证据链完整,才是规避税务风险的根本**。 ## 跨境税规要吃透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的增多,跨境股权继承已成为新常态。比如,中国股东继承境外公司股权,境外股东继承中国公司股权,或者中国居民通过境外信托继承股权——这些情况都涉及复杂的跨境税务规则,稍有不慎就可能“双重征税”或“漏缴税款”。 **跨境股权继承的核心税种是“预提所得税”和“遗产税”(若遗产税已开征)**。预提所得税是指“非居民企业或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的所得税”,税率通常为10%(中税收协定优惠税率)。比如,香港居民A继承其父亲持有的内地某公司股权,后转让该股权,取得转让价款1000万元,内地税务机关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100万元预提所得税(若香港与内地有税收协定,且A能提供“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但若A未在股权转让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居民身份证明》,或提供的证明不符合要求,税务机关可能按20%的税率征收,导致多缴税款。 **税收协定的“受益所有人”规则是跨境继承的“隐形门槛”。** 为了防止“滥用税收协定”(比如利用第三国身份避税),税收协定中通常有“受益所有人”条款,即“只有对所得具有“完全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才能享受协定待遇”。跨境股权继承中,若继承人通过“导管公司”(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壳公司)继承股权,税务机关可能质疑“受益所有人”身份,拒绝给予税收优惠。我曾处理过一个案例:某中国居民通过BVI公司继承了其父亲持有的德国公司股权,后转让股权取得2000万欧元,德国税务机关认为“BVI公司是导管公司”,拒绝适用中德税收协定的5%优惠税率,按25%征收了500万欧元税款——这就是“导管公司”的税务风险:**看似“节税”,实则“多缴税”**。 **遗产税的“跨境征收”是另一个难点**。虽然中国目前暂未全面开征遗产税,但部分试点地区(如深圳)已出台政策,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征税。比如,美国居民B继承其父亲持有的深圳某公司股权,若深圳开征遗产税,B需就“股权价值”缴纳遗产税(税率40%-50%,超额累进),且需在6个月内缴清税款,否则股权将被拍卖。更麻烦的是,美国也有遗产税,B可能面临“中国遗产税+美国遗产税”的双重征税——虽然可以通过“税收抵免”(如中美税收协定中的“饶让条款”)避免,但申报流程极其复杂,需要两国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 **如何应对跨境股权继承的税务风险?我的经验是“三步走”:第一步,确认“居民身份”和“税收协定适用性”——若继承人是非居民,需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协定待遇资格备案》,提交身份证明、股权证明等资料;第二步,选择“合适的继承主体”——个人继承还是公司继承?公司继承可能面临更高的税率(如企业所得税25%),但可以“递延纳税”(股权转让时再缴税);第三步,聘请“跨境税务顾问”——跨境税务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和税制,单靠企业自身很难处理,专业顾问可以帮助“优化税负”“避免双重征税”。记住:**跨境股权继承不是“简单的继承+缴税”,而是“法律+税务+跨境”的综合博弈**——只有提前规划,才能把风险降到最低。 ## 税制衔接待明确 “遗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是股权继承中最容易混淆的两个税种。目前中国暂未全面开征遗产税,但部分地区试点,且《个人所得税法》对“继承财产”是否征税的规定也不明确——这种“税制空白”和“政策模糊”,让股权继承的税务处理充满了不确定性。 **遗产税的“试点探索”与“政策空白”并存**。2010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出“研究开征遗产税”,但至今未出台全国性法规。目前只有深圳、珠海等少数地区试点“遗产税预征”,比如深圳规定“被继承人在深圳的遗产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50%税率预征遗产税”,但试点范围小、征收标准不统一,很多地区仍“按兵不动”。这种“试点与不试点并存”的状态,导致跨区域继承的税负差异极大——比如,继承深圳的股权可能要缴500万元遗产税,而继承上海的股权则无需缴税,这种“不公平”可能引发“避税套利”(比如将股权转移到未试点地区继承)。 **个人所得税对“继承财产”的征税规定存在“模糊地带”**。《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继承遗产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这里的“继承遗产所得”是否包括“股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解释“财产转让所得”包括“个人转让股权、股票、债券、财产份额等”,而股权继承本质上是“取得股权”,而非“转让股权”——那么,继承人取得股权时是否需要缴个税?目前税务机关的主流观点是“取得时不缴,转让时缴”,但若继承人继承股权后长期持有(不转让),是否永远不缴个税?这个问题至今没有明确答案。我曾处理过一个案例:某继承人继承了父亲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后企业破产清算,继承人分得了200万元清算款,税务机关要求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40万元个税,继承人认为“继承的股权清算属于‘遗产所得’,应免个税”,双方争议不休,最终通过行政复议才解决——这就是“政策模糊”导致的争议:**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可能“无所适从”**。 **“税制衔接”的核心问题是“避免重复征税”**。若未来中国全面开征遗产税,且保留个人所得税对“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税,那么股权继承可能面临“遗产税+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比如,继承人继承股权时先缴遗产税(税率40%),后转让股权时再缴个税(税率20%),税负高达60%,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如美国遗产税最高税率40%,但与州遗产税合计不超过50%)。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未来税制改革可能引入“遗产税与个人所得税的抵免机制”,比如“已缴遗产税可在个人所得税中抵免”,但目前这种机制尚未建立。 **如何应对“税制衔接”的不确定性?我的建议是“提前规划+动态调整”。** 对于高净值家庭,可以考虑“家族信托”——将股权装入信托,由受托人管理,受益人(继承人)按信托协议取得收益,这样既避免了“直接继承”的税务风险,又实现了财富的代际传承。对于企业创始人,可以考虑“生前赠与+分期缴税”——在生前将股权赠与继承人,选择“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按5年分期),避免“继承时集中缴税”的资金压力。记住:**税制改革是“大势所趋”,但“何时改”“怎么改”存在不确定性**——只有提前布局,才能在政策变化时“从容应对”。 ## 总结 股权继承,看似是“家庭内部的财产分配”,实则是“法律与税务的复杂交织”。从税种界定到逾期申报,从股权估值到代持风险,从跨境规则到税制衔接,每一个环节都可能隐藏着“税务陷阱”。作为财税顾问,我见过太多因“不懂税”而让家庭分崩离析、企业陷入困境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共同教训是:**股权继承不是“继承完就结束了”,而是“继承前就要开始税务规划”**。 本文的核心观点是:股权继承的税务合规,关键在于“提前识别风险、主动沟通税务机关、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具体而言,要明确股权继承涉及的税种(个税、印花税、增值税等),避免“税种认定错误”;要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避免“滞纳金和罚款”;要科学评估股权价值,避免“估值争议”;要谨慎处理代持关系,避免“名义股东缴税、实际出资人得利”的尴尬;要吃透跨境税规,避免“双重征税”;要关注税制改革动态,避免“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 未来的税制改革中,遗产税的全面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完善、跨境税收规则的协调,都将成为股权继承税务合规的新挑战。作为企业或个人,需要建立“税务风险意识”,将“税务规划”纳入股权继承的“必选环节”;作为财税顾问,我们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新政策、新案例,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前瞻”的服务。 ## 加喜财税顾问见解总结 股权继承税务合规的核心是“风险前置”与“证据留存”。加喜财税在处理此类案例时,始终坚持“法律与税务双维度”审查:一方面,通过《股权继承协议》《代持关系确认书》等法律文件明确权属;另一方面,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估值方法、税种适用,争取“书面认可”。我们曾帮助某家族企业通过“分期缴税+股权估值调整”,将200万元税款降低至80万元;也曾协助某跨境继承人通过“税收协定备案+受益所有人申请”,避免多缴100万元预提所得税。我们认为,股权继承的税务风险不是“不可控的”,而是“可规划、可规避”的——关键在于是否愿意在“继承前”投入时间和精力,做足“税务功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