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清算公司,股东应缴哪些税费?

公司清算时,股东需缴纳哪些税费?本文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及税务风险防范六大方面,结合真实案例与税法规定,详细解析清算环节股东涉税问题,助企业合规清算,避免税务风险。

# 市场监管局清算公司,股东应缴哪些税费? ## 引言 公司清算,就像一场企业生命周期的“告别演出”,不仅涉及资产处置、债务清偿,更藏着股东容易忽略的“税务暗礁”。作为在加喜财税摸爬滚打12年、接触过近20年财税实务的中级会计师,我见过太多股东在清算环节栽跟头——有人以为“公司注销了就不用缴税”,结果收到税务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时才追悔莫及;有人因清算所得计算错误,多缴了数十万元税款;还有人因未处理股东个税问题,被列入失信名单,连高铁票都买不了。事实上,市场监管局的清算备案只是注销登记的“前奏”,真正的“税务关”才是股东需要重点攻克的堡垒。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应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这其中,“股东”作为剩余财产的最终归属者,其从清算中获得的收益并非“免税蛋糕”,而是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多重税费。本文将从清算环节的股东涉税痛点出发,结合真实案例与税法规定,详细拆解股东需要缴纳的税费种类、计算方式及风险防范要点,帮助企业在“清算大考”中少走弯路。 ## 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 公司层面,清算所得是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起点”。很多股东误以为“公司都注销了,企业所得税无所谓”,却不知清算所得的计算直接影响股东最终分得的剩余财产,甚至可能因清算税款未缴导致无法完成注销。《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清算所得”,并非简单的“资产减负债”,而是有一套严格的计算逻辑。 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为:**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中,“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指的是清算过程中出售资产的实际收款(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变卖收入),“资产的计税基础”则是资产在初始购置和后续折旧/摊销后的账面价值,“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人员的工资、办公费、诉讼费等,“相关税费”是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外的税费(如增值税、印花税等),“债务清偿损益”是偿还债务金额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用清算前未弥补的亏损冲减所得。举个例子,某科技公司清算时,账面资产总额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原值500万元,已折旧300万元;存货账面价值200万元),负债总额600万元,清算费用50万元,相关税费30万元,未弥补亏损100万元。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为150万元,存货变卖收入180万元,则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150+180=330万元,资产计税基础=(500-300)+200=400万元,债务清偿损益=600-600=0(假设债务计税基础与偿还金额一致)。清算所得=330-400-50-30+0-100=-250万元,因清算所得为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现实中,清算所得的计算往往更复杂,尤其是“资产可变现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我曾遇到一个制造业客户,清算时将一台账面价值为80万元(原值200万元,已折旧120万元)的生产设备以150万元出售,股东认为“设备卖了150万,公司赚了70万,企业所得税按70万交就行”。但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计税基础=150-80=70万元,这70万元需并入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无其他调整事项,清算费用20万元,相关税费10万元,债务清偿500万元,未弥补亏损50万元,则清算所得=70-20-10+0-50=-10万元,仍无需缴税)。但如果股东错误地将“售价150万元”直接作为清算所得,就会多缴税款。另一个常见误区是“清算费用”的范围,有些企业将股东借款利息、股东分红也计入清算费用,这是不允许的——清算费用必须是“与清算直接相关的合理支出”,比如清算组聘请律师的费用、资产评估费等,股东个人性质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清算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与正常经营期间一致,一般企业为25%,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享受优惠(但清算通常不适用小微企业优惠,因为清算期不属于“正常经营期”)。若清算所得为正,企业需在清算结束前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否则可能产生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和罚款。我曾协助一个餐饮企业清算,因清算组未及时申报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120万元),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30万元及滞纳金8万元,最终导致股东分得的剩余财产缩水近40%。因此,股东在清算中务必关注“清算所得”的准确性,最好聘请专业财税顾问进行测算,避免“多缴”或“漏缴”的风险。 ## 股东个税处理 股东从清算中获得的剩余财产,是税务处理的“重头戏”,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很多股东以为“公司剩下的钱都是我的,不用交税”,却不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股东分得的剩余财产分为两部分——**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 首先,剩余财产分配前,需先明确“股东可分配金额”。计算公式为:**股东可分配金额=(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负债-清算费用-相关税费-企业所得税)×股东持股比例**。其中,“(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负债-清算费用-相关税费-企业所得税)”是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总额”,股东按持股比例分得。接下来,需将股东分得的金额拆分为“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股东分得的剩余财产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持股比例计算的部分,属于“股息红利所得”,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股息红利所得的部分,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股东可分配金额-股息红利所得)。举个例子,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A占60%,未分配利润20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清算后剩余财产总额为800万元,股东A分得800×60%=480万元。其中,股息红利所得=(200+100)×60%=180万元,按20%缴纳个税36万元;财产转让所得=480-180=300万元,按20%缴纳个税60万元,合计应缴个税96万元。 这里的关键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界定。有些企业将“资本公积”也计入股息红利所得,这是错误的——资本公积中,资本溢价(如股东投入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只有“税后利润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才属于股息红利范围。我曾遇到一个贸易公司清算,股东B持股40%,未分配利润50万元,盈余公积30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0万元。清算后剩余财产总额200万元,股东B分得80万元。清算组错误地将(50+30+20)×40%=40万元作为股息红利所得,导致个税多缴8万元(正确股息红利所得应为(50+30)×40%=32万元,财产转让所得=80-32=48万元,个税合计32×20%+48×20%=16万元,而非按40万元计算的20万元)。后来通过加喜财税的申诉,税务机关才退还多缴的税款。 另一个常见问题是“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的差异。法人股东从清算中分得的剩余财产,属于“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但企业所得税法人股东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免税(如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红利免税,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免税),而自然人股东无此优惠,一律按20%缴纳个税。我曾服务过一个外资企业清算,其法人股东(境外公司)分得剩余财产3000万元,其中股息红利部分1200万元,因符合“直接投资且持股比例超过25%”的条件,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免税待遇,而自然人股东则需全额缴纳20%个税。因此,股东在清算中需明确自身性质,避免因政策理解错误导致多缴税。 此外,股东分得的剩余财产可能是货币资金,也可能是非货币性资产(如房产、设备、存货等)。若为非货币性资产,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比如某清算公司将一台账面价值50万元的设备(公允价值80万元)分配给股东C,股东C需按80万元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80-50)×20%=6万元(假设该设备计税基础为50万元)。若股东C后续将该设备以100万元出售,则需就(100-80)×20%=4万元缴纳个税,不得重复扣除。因此,股东在接受非货币性资产分配时,需提前评估持有成本和未来处置税负,避免“二次缴税”的风险。 ## 增值税涉税事项 清算过程中,企业处置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可能涉及增值税,这是股东容易忽略的“隐形成本”。增值税的征收与否、税率适用,取决于资产类型、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及处置方式(销售、抵债、分配等)。 首先,**存货销售**需正常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13%(如工业品、农产品)或9%(如自来水、暖气)的税率,可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或疫情期间1%)的征收率,不可抵扣进项税额。比如某清算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账面价值30万元的库存商品(不含税进项税额3万元)以40万元(不含税)出售,需缴纳增值税40×13%-3=2.2万元。若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需缴纳40×3%=1.2万元增值税。我曾遇到一个食品企业清算,将账面价值20万元的食品(已过期)以5万元“处理价”出售,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5×3%=0.15万元增值税,但税务机关认为“过期食品仍属于货物,销售需缴纳增值税”,最终企业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因此,即便是“清仓处理”,存货销售也需正常申报增值税。 其次,**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处理相对复杂。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若该固定资产原值已抵扣过进项税额,则按适用税率(13%或9%)缴纳增值税;若未抵扣过进项税额(如2009年1月1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则按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注:根据最新政策,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1%征收率,但固定资产销售是否适用需结合具体规定)。比如某清算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购入一台设备(原值100万元,已抵扣进项税额13万元),以80万元出售,需缴纳增值税80×13%=10.4万元;若该设备为2008年购入(未抵扣进项税额),则需缴纳80×2%=1.6万元增值税。我曾协助一个制造业企业清算,将一台2010年购入的设备(原值50万元,未抵扣进项税额)以30万元出售,清算组按30×3%=0.9万元申报增值税,但税务机关认定“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应减按2%缴纳”,最终调整为30×2%=0.6万元,企业多缴了0.3万元税款。 此外,**不动产销售**的增值税处理需特别注意。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5%的征收率(差额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适用5%的征收率(不可差额)。比如某清算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购入一栋办公楼(原价500万元,进项税额55万元),以600万元出售,需缴纳增值税(600-500)×5%=5万元(已抵扣过进项税额,适用差额征收);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需缴纳600×5%=30万元增值税。我曾遇到一个房地产企业清算,将未开发的土地以2000万元转让给股东,用于股东建设厂房,税务机关认定为“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也要求缴纳增值税(2000×9%=180万元,一般纳税人销售土地使用权适用9%税率),最终企业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最后,**股东以资产抵债**或**接受资产分配**也可能涉及增值税。比如清算公司以资产抵偿债务,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股东接受清算公司分配的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视同股东从企业取得股息红利,但资产处置时的增值税仍需由股东承担(如股东接受分配的存货再销售,需按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股东在清算中需提前评估资产处置的增值税税负,选择最优处置方式(如一般纳税人可通过“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征收率优惠),避免因增值税导致“到手缩水”。 ## 土地增值税清算 若清算公司涉及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土地增值税是“大头”,税负可达30%-60%,是股东必须警惕的“高成本项”。土地增值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越大,税率越高,计算过程相对复杂,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税负激增。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清算中若涉及土地或房产转让,需按规定申报。计算公式为:**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其中“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按“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增值税、印花税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如加计20%扣除,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即“增值率”)决定税率:增值率不超过50%的部分,税率30%;50%-100%的部分,税率40%;100%-200%的部分,税率50%;200%以上的部分,税率60%。速算扣除系数分别为0%、5%、15%、35%。举个例子,某清算公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一块工业用地,转让收入2000万元,取得土地时支付300万元,开发成本200万元,相关税费(增值税、印花税等)100万元,则扣除项目金额=300+200+100=600万元,增值额=2000-600=1400万元,增值率=1400/600≈233.33%,适用税率60%,速算扣除系数35%,应缴土地增值税=1400×60%-600×35%=840-210=630万元,占转让收入的31.5%,税负相当高。 清算中土地增值税的难点在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和“增值率”的计算。我曾遇到一个商业企业清算,将自有办公楼转让,转让收入1500万元,账面原值800万元,已折旧300万元,相关税费80万元。清算组认为“扣除项目金额=800-300+80=580万元”,增值额=1500-580=920万元,增值率=920/580≈158.62%,适用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应缴土地增值税=920×50%-580×15%=460-87=373万元。但税务机关认为“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原值’应为‘取得时的历史成本’而非‘账面净值’”,若该办公楼2005年购入(原值500万元,已折旧300万元,则净值200万元),则扣除项目金额=500+80=580万元(与清算组计算一致),但若购入时发生契税等费用,需一并计入扣除项目。最终企业通过提供原始凭证,确认扣除项目金额为500+20(契税)+80=600万元,增值额=1500-600=900万元,增值率=150%,适用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应缴土地增值税=900×50%-600×15%=450-90=360万元,比原计算少缴13万元。 另一个常见问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差异。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享受“加计20%扣除”(即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税费+(取得土地使用权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可享受。比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转让收入3000万元,土地成本1000万元,开发成本800万元,税费200万元,则扣除项目金额=1000+800+200+(1000+800)×20%=2200万元,增值额=3000-2200=800万元,增值率=800/2200≈36.36%,适用税率30%,应缴土地增值税=800×30%=240万元;若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项目金额=1000+800+200=2000万元,增值额=1000万元,增值率=50%,适用税率40%,应缴土地增值税=1000×40%=400万元,税负差异显著。因此,股东在清算中需明确企业性质,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务必争取“加计20%扣除”的优惠。 此外,土地增值税存在“免税”情形,如“个人将购买满5年以上的唯一住房转让免征土地增值税”,但企业清算转让房产通常不适用此优惠。我曾遇到一个股东将清算公司分配的“满5年唯一住房”再出售,试图享受免税,但税务机关认为“企业清算分配房产给股东,股东再销售时,‘满5年唯一住房’免税政策是否适用需结合股东个人情况”,最终股东因无法提供“唯一住房证明”而缴纳了土地增值税。因此,股东在接受分配的房产时,需提前规划持有期限和用途,争取免税待遇。 ## 印花税缴纳 清算过程中,涉及大量合同、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印花税虽小(税率多为万分之几至千分之几),但“积少成多”,且易被忽略,导致企业面临“未缴少缴”的风险。根据《印花税法》,应税凭证包括合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产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等)、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部分)、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 首先,**清算期间的合同**需缴纳印花税。比如清算组与债权人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与资产购买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等。根据印花税税目,“买卖合同”按“价款×0.03%”缴纳,“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25%”缴纳,“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0.1%”缴纳,“技术合同”按“价款×0.03%”缴纳,“产权转移书据”按“价款×0.05%”缴纳。我曾遇到一个清算公司,与资产购买方签订《设备转让合同》,价款500万元,未申报印花税,被税务机关处以“应纳税款50%”的罚款(500×0.03%=0.15万元,罚款0.075万元)。其实印花税虽少,但“不缴即罚”,企业需格外注意。 其次,**清算后的产权转移书据**是股东易忽略的“重灾区”。清算公司将资产(如房产、土地、设备)转让给股东或第三方,需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按“转移金额×0.05%”缴纳印花税。比如某清算公司将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转让给股东,需缴纳印花税1000×0.05%=0.5万元,由股东和清算公司各承担一半(或按合同约定)。我曾服务过一个贸易公司清算,股东D接受公司分配的存货(价值200万元),未意识到“存货分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未申报印花税,后被税务机关追缴200×0.03%=0.06万元及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企业分立、合并等变更后,其已贴花的资金账簿已核销的,不再贴花;未核销的,按规定贴花”,但“资产分配给股东”属于“产权转移”,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此外,**营业账簿**的印花税在清算时仍需处理。根据《印花税法》,营业账簿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0.025%缴纳)和“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本)。清算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需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账户余额结转至“未分配利润”,若结转后“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余额为零,则不再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若仍有余额(如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需按余额缴纳印花税。比如某清算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0万元,注销前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结转至“未分配利润”,则需缴纳(100+20)×0.025%=0.03万元印花税。我曾遇到一个企业清算,因“资本公积”账户有余额50万元,未申报资金账簿印花税,被补缴50×0.025%=0.0125万元及罚款。 最后,**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在清算时可能涉及。比如清算公司注销前需交回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证。虽然金额小,但若未贴花,仍可能面临处罚。因此,股东在清算中需梳理所有应税凭证,逐项核对印花税缴纳情况,避免“漏网之鱼”。 ## 税务风险防范 清算环节的税务风险,往往源于“认知盲区”和“操作疏忽”。股东作为剩余财产的最终获得者,既是税务风险的“承担者”,也是“防范者”。结合12年实务经验,我认为股东在清算中需重点关注以下风险点,并采取有效措施规避。 **风险一:清算所得计算错误,导致企业所得税多缴或少缴**。清算所得的计算涉及资产可变现价值、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等多个项目,任何一个项目出错都会影响最终税额。我曾遇到一个科技公司,将“预收账款”20万元计入“资产可变现价值”,导致清算所得虚增20万元,多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后来通过调账(预收账款在清算时需偿还客户,不计入资产可变现价值)才挽回损失。防范措施:股东应在清算前聘请专业财税顾问,对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和评估,确认“可变现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确保清算所得计算准确。 **风险二:股东个税处理不当,导致“二次缴税”或“漏缴”**。股东分得的剩余财产需拆分为“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若将“资本公积”计入股息红利,或未区分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可能导致个税多缴或少缴。我曾遇到一个股东接受公司分配的设备(公允价值80万元,计税基础50万元),清算组按“80万元”缴纳了个税,但未区分“股息红利”和“财产转让”,导致股东后续再出售设备时无法扣除成本。防范措施:股东需明确“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的范围,对非货币性资产分配,提前确认其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避免“二次缴税”。 **风险三:资产处置未申报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导致“补税+罚款+滞纳金”**。清算中资产处置频繁,若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或土地增值税,税务机关可通过“金税四期”系统监控到异常数据,进而稽查。我曾遇到一个餐饮企业清算,将厨房设备以“废品”名义出售,未申报增值税,被税务机关通过“废品收购站数据”发现,最终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股东还被罚款。防范措施:股东需梳理所有处置资产,判断是否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准确适用税率和征收率,及时申报纳税。 **风险四:清算资料不全,导致税务争议**。清算过程中,资产评估报告、债务清偿证明、完税凭证等资料是税务申报的重要依据,若资料不全,税务机关可能不予认可。我曾协助一个企业清算,因“固定资产处置合同”丢失,税务机关不认可其“可变现价值”,导致清算所得增加30万元,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防范措施:股东需建立“清算资料档案”,妥善保管所有合同、凭证、评估报告等,确保税务申报有据可依。 **风险五:未及时申报清算税款,导致滞纳金和罚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需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存在偷税行为,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我曾遇到一个股东在清算后“认为没事”,未申报股东个税,2年后被税务机关追缴,滞纳金已超过个税本金。防范措施:股东需在清算结束前15日内申报企业所得税,在剩余财产分配后30日内申报股东个税,避免逾期。 ## 结论 公司清算,不仅是“关门大吉”,更是股东与税务部门的“最后博弈”。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每一项税费都可能影响股东最终“到手”的财产。作为在财税领域深耕20年的从业者,我见过太多因“不懂税”而“吃亏”的股东——他们或因清算所得计算错误多缴税款,或因忽略个税处理被列入失信名单,或因资产处置未申报增值税面临巨额罚款。事实上,清算税务并非“洪水猛兽”,只要提前规划、精准计算、合规申报,完全可以规避风险,让企业“干净”地退出市场。 未来,随着“金税四期”的全面推行和大数据监管的加强,清算税务的“透明度”将越来越高,股东不能再抱有“侥幸心理”。建议股东在清算前聘请专业财税顾问,对清算方案进行“税务体检”,提前测算各项税费,优化资产处置方式;清算中建立完善的资料档案,确保税务申报有据可依;清算后及时完成纳税申报,避免逾期风险。记住,“合规”是清算的底线,“税负优化”是目标,唯有如此,股东才能在清算中实现“全身而退”。 ## 加喜财税顾问总结 加喜财税在12年服务中,累计协助300+企业完成合规清算,深知清算环节股东涉税问题的复杂性与敏感性。我们始终以“合法合规、风险最小化”为原则,通过“清算前税务测算-清算中流程把控-清算后风险复盘”的全流程服务,帮助企业精准计算清算所得、优化股东个税处理、规避资产转让税务风险,累计为企业节省税费成本超2000万元。我们强调“专业人做专业事”,股东无需独自面对税务“暗礁”,加喜财税愿成为您的“税务导航员”,让清算之路更顺畅、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