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是底线
VIE架构的核心是境内运营实体(WFOE)与境外上市主体(开曼公司)通过协议控制而非股权纽带连接,两者间的关联交易(如技术服务费、版权许可费、市场推广费等)成为利润转移的主要通道。税务机关对这类交易的审查核心在于“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定价是否与非关联方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交易价格一致。文化产业中,IP(知识产权)的估值尤为复杂,一部影视作品、一款游戏的版权价值可能涉及剧本、制作、宣发等多环节成本,若WFOE向开曼公司支付高额“技术服务费”或“版权使用费”,而实际未提供对等服务或服务价值明显偏低,极易被认定为利润转移,触发特别纳税调整。例如,某游戏公司VIE架构下,WFOE每年向开曼公司支付相当于收入25%的“技术支持费”,但提供服务的仅为2名技术人员,且服务内容与游戏研发核心无关,最终被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近8000万元。因此,企业必须建立科学的关联交易定价体系,优先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或“成本加成法”(CPLM),参考同行业独立交易案例或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区间确定价格。对于IP许可等特殊业务,还需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价值报告,确保定价有据可依。
除了定价方法,关联交易的形式与合同细节同样关键。实践中,部分企业为转移利润,将关联交易包装成“市场推广费”或“咨询服务费”,但合同内容空洞、缺乏具体服务标准与成果交付要求,容易被税务机关“穿透”实质。比如某影视公司VIE架构下,WFOE与开曼公司签订《市场推广协议》,约定支付推广费5000万元,但合同仅提及“提升品牌知名度”,未明确推广渠道、目标人群、效果评估指标等,且支付后无任何推广活动记录或数据支撑,最终被认定为“虚列成本”,不得税前扣除。文化产业企业需特别注意,关联交易合同应与非关联方合同保持同等详细程度,明确服务内容、期限、验收标准、付款条件等要素,同时保留服务过程中的完整证据链(如推广方案、执行报告、第三方监测数据等),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与公允性。
此外,关联交易的金额与比例也需符合行业常规。若企业关联交易收入或成本占比畸高(如超过总收入的30%),或定价显著偏离行业平均水平(如技术服务费率高于同行业平均10个百分点以上),税务机关可能启动转让定价调查。建议企业定期开展“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主体文档需包括集团组织架构、关联关系、业务概述、财务战略等;本地文档需详细记录关联交易类型、定价政策、可比性分析等;国别报告则按OECD标准披露全球关联交易分布。对于大额或异常关联交易,还可考虑向税务机关申请“预约定价安排”(APA),通过提前与税务机关协商定价原则,降低未来被调整的风险。2023年,我们为某上市影视公司设计的VIE架构APA方案,成功将技术服务费率锁定在行业合理区间(15%-18%),避免了后续稽查争议,这充分说明主动合规远比被动应对更高效。
间接转让股权:合理商业目的为先
VIE架构下,境外投资者通常通过开曼公司、香港中间层公司等多层控股间接持有境内权益,当境外投资者转让开曼公司股权时,可能触发“间接转让中国境内财产”的税务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7号公告,若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且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规避了中国税收,税务机关有权重新定性该交易,直接对转让方征税。文化产业的核心资产往往是境内运营实体的IP或业务资质(如网络视听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若境外投资者通过转让开曼公司股权实现间接转让,极易被税务机关重点关注。例如,2021年某外资基金通过转让其持有的开曼公司股权,间接退出了一家持有网络剧制作资质的VIE架构企业,交易金额3亿美元,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通过关联交易分析发现,该基金在股权转让前6个月内,将开曼公司的核心资产(境内WFOE的100%股权)以1美元低价转让给境内创始人,再以高价转让开曼公司股权,属于典型的“移资产避税”,最终对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1.5亿元(按10%预提税率反推)。
证明“合理商业目的”是间接转让股权税务合规的核心。企业需从交易背景、交易架构、资产构成、功能风险等多方面提供证据,证明股权转让的主要目的并非避税。具体而言,可从以下角度论证:一是交易架构的合理性,如香港中间层公司是否承担了真实的管理、融资等功能,而非仅为避税设立;二是资产构成,若开曼公司主要资产为境内IP或股权,需说明IP的来源、价值形成过程,以及股权转让是否伴随业务实质转移;三是交易对价,若股权转让价格与境内资产价值差异较大,需提供第三方估值报告说明定价依据;四是后续安排,如股权转让后,境内业务是否持续经营、员工是否留任等。实践中,部分企业因无法证明合理商业目的,即便股权转让发生在境外,仍需在中国境内缴税。比如2020年某文化集团通过转让香港子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境内影视公司权益,但香港子公司仅为“壳公司”,未实际开展业务,最终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避税架构”,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超亿元。
此外,间接转让股权的“申报义务”常被企业忽视。根据37号公告,若间接转让中国境内财产且被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转让方需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境内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税款。对于文化产业VIE架构,境内WFOE通常作为“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境内居民企业”,需协助履行申报义务。我们曾处理过一起案例:某境外投资者转让开曼公司股权后,WFOE未及时申报,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最终对WFOE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因此,企业需建立间接转让股权税务申报台账,明确申报主体、时限、资料清单(如股权转让协议、估值报告、功能风险分析报告等),确保程序合规。
常设机构认定:避免“隐形纳税义务”
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是国际税收中的核心概念,指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或代理人。若境外投资者通过VIE架构在境内设立了常设机构,该常设机构的境内所得需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文化产业具有“轻运营、重创意”的特点,常设机构认定往往存在模糊地带:比如境外公司派技术人员来境内指导影视拍摄,是否构成劳务型常设机构?境外公司在境内举办粉丝见面会,是否构成展览型常设机构?这些问题的答案直接影响税务合规风险。例如,某境外影视公司通过VIE架构与境内WFOE合作拍摄电影,派出导演、编剧等核心团队在境内驻场工作8个月,期间参与剧本创作、拍摄指导等全流程工作。税务机关认定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构成了“劳务型常设机构”,其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因未自行申报,对WFOE实施了纳税调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6000万元。
文化产业的常设机构风险主要集中在“固定场所”和“代理人”两类情形。固定场所方面,若境外公司在境内租用办公室、设立工作室、搭建拍摄场地等,且该场所用于签订合同、交付货物、提供服务等活动,无论时间长短,均可能构成常设机构。比如某游戏公司VIE架构下,境外母公司在境内设立了“游戏测试中心”,配备10名员工长期进行游戏本地化测试,税务机关认定该测试中心构成固定场所常设机构,要求就测试收入缴税。代理人方面,若境外公司境内关联方(如WFOE)或非关联方有权以境外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该权力(如代为销售影视版权、代理广告投放等),该代理人可能被视为“非独立代理人”,构成境外公司的常设机构。例如,某境外音乐公司通过VIE架构与境内WFOE合作,WFOE以境外公司名义与境内短视频平台签订音乐授权协议,且每年授权金额超过5000万元,税务机关认定WFOE构成非独立代理人,境外公司需就授权所得在中国缴税。
规避常设机构风险,需从“场所管理”和“代理授权”两方面入手。场所方面,境外公司应避免在境内设立具有实际管理功能的固定场所,确因业务需要设立的,需严格控制场所的使用范围与时间,避免用于签订合同、决策等核心经营活动。比如某影视公司VIE架构下,境外母公司在境内仅设立“联络处”,用于对接拍摄场地、演员档期等事务,不参与剧本创作、投资决策等核心环节,且联络处人员不对外签署合同,最终未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代理人方面,需明确境内代理人的授权范围,避免其“有权经常性地签订合同”,比如限制代理人仅能提供辅助性服务(如市场调研、物料制作),无权决定合同价格、条款等核心内容。此外,还可利用税收协定优惠,若境外投资者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认定有更宽松标准(如劳务型常设机构需停留超过183天),可合理规划境外人员在境内停留时间,降低常设机构风险。
利润汇回路径:真实性与税负平衡
VIE架构下,境内WFOE的利润需通过跨境支付(如股息、技术服务费、版权许可费等)汇回至境外开曼公司,这一路径的税务合规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成本与税务风险。文化产业的核心资产是IP,利润汇回路径往往以“版权许可费”或“技术服务费”为主,但若支付缺乏真实交易背景或定价不合理,不仅面临外汇管制风险,还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理利润转移”。例如,某动画公司VIE架构下,WFOE每年向开曼公司支付“IP许可费”,相当于收入的35%,但许可的IP仅为3年前已完成的动画形象,且后续无新IP开发,许可费率显著高于行业平均(行业平均15%-20%)。税务机关认为该支付缺乏合理商业目的,属于利润转移,不允许WFOE税前扣除,同时对开曼公司征收预提所得税(税率10%),企业实际税负高达45%(企业所得税25%+预提所得税10%+不得税前扣除的25%)。
利润汇回路径的设计需兼顾“真实性”与“税负优化”双重目标。真实性是底线,企业需确保跨境支付有真实交易背景,且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资料相互印证。比如技术服务费,需明确服务内容(如IP开发、技术支持)、服务期限、验收标准,并由WFOE实际支付服务费用并提供成果证明;版权许可费,需明确许可范围(如地域、期限、使用方式)、许可IP的价值形成过程(如研发投入、市场推广成本),并提供第三方估值报告。我们曾为某上市影视公司设计的利润汇回方案中,将“一次性版权许可”改为“分期版权使用费”,每期支付对应新IP的开发进度,同时要求开曼公司提供详细的IP研发报告与市场反馈数据,确保支付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最终通过了税务机关的核查。税负优化方面,需合理选择支付方式:股息汇回需缴纳10%预提所得税(若税收协定有优惠,如香港与内地协定为5%),但需满足“居民企业”条件(WFOE需是居民企业);技术服务费、版权许可费需缴纳6%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费,同时可能面临预提所得税(协定优惠后为5%-10%)。文化产业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对比不同支付方式的综合税负,选择最优路径。
此外,利润汇回还需符合外汇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服务费、版权费等,需提交合同、发票、税务备案表等资料,通过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部分企业为快速汇回利润,采取“虚假合同”“分拆支付”等违规方式,不仅面临外汇处罚,还可能触发税务稽查。比如某文化公司为规避外汇额度限制,将一笔1000万美元的版权许可费拆分为10笔100万美元,通过不同银行对外支付,被外汇管理局处以罚款300万元,同时税务机关因支付合同与实际业务不符,对WFOE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企业需建立跨境支付合规流程,确保每笔支付都有真实交易背景,资料齐全,符合外汇与税务双重监管要求。
税务申报时效:避免“小疏忽酿大错”
VIE架构涉及多层主体(开曼公司、香港公司、境内WFOE等),税务申报义务复杂,稍有不慎便可能逾期,产生滞纳金、罚款甚至影响企业信用。文化产业的业务具有“项目制、周期长”特点,比如一部电影的拍摄周期可能长达1-2年,收入确认时点与成本归集期间可能跨期,进一步增加了税务申报的难度。企业所得税方面,WFOE需按季度预缴,次年5月31日前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增值税方面,影视制作、出版发行等服务需按月或按季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若涉及)需在申报增值税时一并申报;印花税方面,版权许可合同、技术合同等需按“产权转移书据”或“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实践中,因申报时效问题导致的税务风险屡见不鲜:比如某游戏公司VIE架构下,WFOE因忘记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次年汇算清缴时需补缴税款500万元,并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约90万元),相当于多支付18%的税款。
建立“税务申报台账”是避免逾期的有效方法。企业需梳理VIE架构下各主体的纳税义务,明确税种、申报期限、申报资料、责任人等要素,形成动态台账。比如WFOE的企业所得税申报,需记录季度预缴时间(1月、4月、7月、10月)、年度汇算清缴时间(次年5月31日前),以及需准备的资料(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等);增值税申报需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影视服务收入确认时点)、申报期限(按月申报的次月15日前)、发票开具要求等。对于文化产业特有的“跨期项目”,如电影拍摄、游戏研发,需提前规划收入确认与成本归集时点,确保申报数据准确。例如,某影视公司2023年拍摄的电影,2024年1月上映并确认收入,但拍摄成本发生于2023年,需在2023年汇算清缴时归集成本,避免因收入成本不匹配导致申报错误。
税务申报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同样重要。部分企业为降低税负,在申报时少列收入、多列成本,或遗漏申报小税种(如印花税、房产税),虽短期内减少税款,但一旦被税务机关稽查,将面临补税、罚款(偷税金额50%至5倍)甚至刑事责任。比如某出版公司VIE架构下,WFOE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稿酬所得”作为“工资薪金”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200万元,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处以罚款100万元,并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影响企业上市进程。因此,企业需聘请专业财税人员或第三方机构,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同时保留申报资料、完税凭证等至少10年,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跨境支付合规:严守“真实性”底线
VIE架构的跨境支付频繁,涉及技术服务费、版权费、市场推广费、管理费等多种类型,是税务合规与外汇监管的重中之重。文化产业的核心资产是IP,跨境支付往往围绕IP的许可、开发、运营展开,但若支付缺乏真实交易背景或定价不合理,不仅面临税务风险,还可能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单笔超过5万美元的服务费、版权费等,需向税务机关申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银行凭备案表办理支付手续。实践中,部分企业为快速汇回利润,采取“虚假备案”“重复备案”等违规方式,导致税务与外汇双重处罚。比如某文化公司向境外支付800万美元版权费,通过伪造第三方评估报告、备案资料等获取税务备案表,被外汇管理局处以罚款500万元,同时税务机关因支付不真实,对WFOE进行纳税调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200万元。
跨境支付的真实性审核需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事前,企业需确保跨境支付有真实交易背景,与境外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如服务内容、期限、价格、验收标准等),避免使用“市场推广费”“咨询服务费”等模糊表述;事中,支付时需向银行提供完整的备案资料(合同、发票、税务备案表、付款申请书等),确保资料一致、逻辑合理;事后,需保留支付凭证、境外收款方的收款证明、服务成果证明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对于文化产业的IP许可支付,还需特别注意IP的权属证明(如版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确保许可的IP归境外方所有,避免因权属纠纷导致支付无效。例如,某游戏公司VIE架构下,WFOE向开曼公司支付“游戏引擎使用费”,但提供的专利证书显示该专利权属于第三方公司,非开曼公司,最终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无权许可”,支付款项不得税前扣除。
跨境支付的“定价公允性”是税务合规的核心。税务机关对大额跨境支付(如单笔超过500万美元)的关注度较高,若支付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可能启动转让定价调查。文化产业中,IP的估值具有专业性,建议企业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如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对IP价值进行评估,采用收益法、市场法或成本法确定公允价格,并出具评估报告。比如某影视公司VIE架构下,WFOE向开曼公司支付一部电视剧的版权许可费,第三方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根据该剧的预计播放量、广告收入、版权衍生收益等因素,确定许可费为收入的20%,处于行业合理区间,最终通过了税务机关的核查。此外,跨境支付还需注意“税收协定”的适用,若境外收款方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对服务费、版权费等有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如香港与内地协定为5%),企业需向税务机关提交“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享受优惠税率,降低税负。
反避税规则应对:主动合规优于被动调整
随着全球反避税浪潮的兴起,中国税务机关对VIE架构的反避税审查日益严格,“一般反避税规则”(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 GAAR)成为重要监管工具。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若企业安排缺乏合理商业目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税收利益,且对税收秩序造成影响,税务机关可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包括取消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等。文化产业VIE架构中,常见的反避税风险包括:通过“成本分摊协议”分摊不合理成本(如将WFOE的研发费用全部分摊至开曼公司)、通过“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避税(如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的境外主体)、通过“资本弱化”增加利息税前扣除(如WFOE向开曼公司支付高额利息)等。例如,某文化集团VIE架构下,WFOE与开曼公司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约定WFOE承担所有IP研发费用,但IP所有权归开曼公司,WFOE仅获得使用权。税务机关认为该协议缺乏合理商业目的,WFOE承担的研发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亿元,补缴税款5000万元。
应对反避税规则,核心是证明“商业目的的真实性”与“交易的合理性”。企业需从业务实质、功能风险、利润水平等多方面提供证据,证明VIE架构的设立与运营符合商业逻辑,而非仅为避税。比如对于成本分摊协议,需明确参与方的功能与风险承担(如WFOE负责IP开发,开曼公司负责全球运营与资金募集),分摊的成本与预期收益相匹配(如研发费用分摊比例与IP预期收入比例一致),并按期提交同期资料(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的签订、执行、调整情况等)。对于资本弱化问题,需控制WFOE向境外关联方的借款比例(金融企业为5:1,非金融企业为2:1),超过比例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我们曾为某上市文化公司设计的VIE架构中,将WFOE向开曼公司的借款比例控制在1.5:1,低于税法规定的2:1上限,避免了利息调整风险,这充分说明“提前规划”的重要性。
主动披露与沟通是降低反避税风险的有效途径。若企业发现VIE架构存在潜在的税务风险(如关联交易定价偏离行业平均、间接转让股权未申报等),可主动向税务机关披露,并说明调整方案。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主动补缴税款并报告税务机关违规行为的,可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甚至不予处罚。比如某影视公司VIE架构下,2019-2021年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定价低于行业平均10%,2022年公司主动向税务机关披露,并申请调整定价,补缴税款及滞纳金3000万元,最终税务机关仅处以罚款100万元(相当于偷税金额的5%),远低于最高5倍的罚款标准。此外,企业还可定期与税务机关沟通,了解最新的监管政策与执法口径,比如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强化文化领域反避税管理的公告》,明确了对文化产业VIE架构的审查重点,企业需及时调整合规策略,避免政策滞后带来的风险。
合同条款税务设计:细节决定成败
VIE架构的核心是一系列协议(如《股权质押协议》《独家服务协议》《版权许可协议》等),这些协议的税务条款直接影响企业的合规风险与税负。实践中,许多企业因协议条款设计不当,导致税务争议甚至交易失败。比如某文化公司VIE架构下,《独家服务协议》约定WFOE向开曼公司支付“年度服务费”,但未明确服务内容、期限、验收标准,也未约定税费承担条款。税务机关认为该协议“缺乏实质内容”,支付的服务费不得税前扣除,同时对开曼公司征收预提所得税,企业实际税负高达40%。因此,合同条款的税务设计需“具体、明确、可执行”,避免模糊表述与法律漏洞。
“税费承担条款”是合同税务设计的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跨境支付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若无明确约定,通常由境内支付方(WFOE)承担。企业需在合同中明确“税费由哪方承担”,比如“本协议项下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等)由开曼公司承担”,或“WFOE承担境内税费,开曼公司承担境外税费”。需要注意的是,若约定“税费由境外方承担”,WFOE仍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否则面临税务处罚。比如某游戏公司VIE架构下,《技术服务协议》约定“税费由开曼公司承担”,但WFOE未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50万元,同时要求补缴税款200万元。因此,企业需在合同中明确代扣代缴义务的履行方式,避免因约定不清导致纠纷。
“违约责任条款”需涵盖税务风险。若因协议条款设计不当导致企业被税务机关处罚(如补税、罚款、滞纳金),责任方应承担相应损失。比如《独家服务协议》可约定“若因开曼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导致WFOE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开曼公司应赔偿WFOE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此外,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需明确税务争议的处理方式,比如“因本协议产生的税务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WFOE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税务争议需先行政复议,再行政诉讼,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因此争议解决条款需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程序要求。
总结与前瞻
文化产业VIE架构的税务合规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关联交易定价、间接转让股权、常设机构认定、利润汇回路径、税务申报时效、跨境支付合规、反避税规则应对、合同条款设计等8个核心维度。每个维度都需要企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从“真实性、公允性、合规性”出发,建立全流程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作为从业者,我深刻体会到:税务合规不是“成本”,而是“投资”——提前规避的风险,远比事后补救的代价更小。随着中国税收监管的日益完善(如金税四期系统的上线、CRS(共同申报准则)的实施),VIE架构的税务透明度将越来越高,企业唯有主动拥抱合规,才能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展望未来,数字经济与文化产业深度融合,VIE架构的税务合规将面临新的挑战。比如,NFT(非同质化代币)数字艺术品、元宇宙虚拟资产等新型文化产品的跨境交易,其税务定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尚无明确政策指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版权归属与收益分配,也可能影响VIE架构下的利润转移路径。企业需密切关注政策动态,提前研究新型业务的税务处理规则,必要时与税务机关、专业机构沟通,探索合规解决方案。同时,税务科技(Tax Tech)的应用将成为趋势,比如通过大数据分析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通过区块链技术跨境支付的可追溯性,通过AI系统监控税务申报的时效性,这些技术手段将帮助企业提升税务合规的效率与准确性。
加喜财税见解
在加喜财税16年的服务经验中,我们深刻认识到文化产业VIE架构的税务合规需“行业化、场景化、定制化”。不同于制造业或互联网行业,文化产业的IP价值评估、业务模式、跨境交易具有独特性,合规方案不能“一刀切”。我们团队始终坚持以“业务实质”为核心,结合文化企业的创作周期、收入确认方式、资产特点,设计兼具合规性与商业价值的税务架构。例如,为某头部影视公司设计的“IP分阶段许可+成本分摊”方案,既满足了境外融资需求,又确保了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为某游戏公司提供的“间接转让股权税务筹划”,通过合理商业目的论证,帮助客户成功规避1.2亿元税务风险。未来,我们将持续深耕文化产业税务领域,依托政策研究、技术工具与案例经验,为客户提供更精准、更前瞻的合规服务,助力中国文化企业“走出去”,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