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设计:AB股的“宪法”怎么定
AB股结构的核心,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同股份的表决权差异,而工商登记时,章程就是审查的第一道关。普通股份公司的章程可能照着模板改改就行,但AB股章程必须把“表决权差异”这条写透、写细,否则根本过不了审核。我记得有个客户,之前找别的机构做的章程,直接写“B类股份每股表决权为A类的10倍”,结果工商局反馈说“未明确B类股份的发行对象、每股权利范围及转让限制”,要求补充3份材料,拖了整整两周。后来我们重新梳理章程,把“B类股份仅限创始团队持有”“每股表决权为10倍,但限于公司战略规划、融资并购等重大事项”“转让时需转为A类股份”这些条款都加上,才一次通过。所以说,章程不是“走过场”,而是AB股结构的“根本大法”,每个字都得抠清楚。
章程里最关键的,是“类别股份条款”的设置。根据《公司法》第131条,公司可以发行“其他种类的股份”,但具体得由章程规定。对AB股来说,至少要明确三点:一是A类和B类股份的划分标准,比如“A类为普通股,每股1票表决权;B类为特别表决权股,每股10票表决权”;二是B类股份的“专属权利”,不能笼统说“表决权多”,而要具体到“哪些事项B类股东能行使多倍表决权”,比如股东会特别决议、董事选举等,日常经营决策可能还是按一股一票;三是B类股份的“限制条件”,比如“创始人离职后B类股份自动转为A类”“公司上市后B类股份不得新增”,这些既能体现AB股的“控制权稳定”目的,也让工商局觉得“这事儿有边界,不是瞎搞”。
另外,章程还得和“股东协议”呼应。很多企业以为章程写了就行,其实股东协议里关于AB股的约定,比如创始团队之间如何行使B类表决权、投资人是否放弃对B类股份的优先认购权,这些内容在工商登记时不用提交,但万一后续有纠纷,工商局可能会核查“章程与股东协议是否冲突”。比如有个案例,章程里写“B类股东独立行使表决权”,但股东协议里约定“B类股东行使表决权需经其他创始人同意”,结果工商局备案时发现“权利义务不一致”,要求出具全体股东签署的《情况说明》,证明两者不矛盾。所以说,章程和股东协议得“口径统一”,别给自己埋雷。
股权分类:A类B类怎么“分家”
工商登记时,“股权分类”是个绕不开的坎。普通股份公司可能就写“普通股”,但AB股结构必须明确区分A类、B类(甚至可能有C类、优先股等),而且登记时得在“股份种类”栏里清晰列出,不能含糊。我见过最“头铁”的客户,直接在登记申请书上写“股份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被工商局打回来三次,理由是“未明确特别股的具体名称及权利差异”,后来改成“A类普通股”“B类特别表决权股”,才通过。所以说,“分类”不是“简单分个类”,而是要让登记机关一眼看懂“你这儿有几类股份,每类有啥不一样”。
分类的核心是“权利差异的量化”。B类股份的表决权到底是A类的5倍、10倍,还是更高?这个数字不能随便拍脑袋,得考虑“合理性”。比如科创板允许的“表决权差异比例不超过1:10”,非上市公司虽然没有明确上限,但工商局会参考这个标准,如果写“1:20”,大概率会被质疑“是否存在滥用表决权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我们之前有个客户,想做“1:15”,后来我们帮他们做了份《表决权差异必要性说明》,列了公司技术迭代快、需要创始人快速决策的行业数据,加上投资人出具的“同意B类股份1:15表决权”的书面文件,才勉强通过。所以,表决权倍数不是越高越好,得有“理由支撑”。
还有“B类股份的发行数量”也得卡准。不能为了“控制权绝对集中”,就给创始人发90%的B类股份,这样工商局可能会认为“股权结构失衡,影响公司治理”。一般我们会建议“B类股份占总股本不超过30%”,且创始人团队合计持有B类股份的表决权超过50%,这样既保证控制权,又显得“股权结构相对合理”。另外,B类股份不能随便转让,章程里得写“转让需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或“转让时自动转为A类股份”,否则工商局会担心“B类股份流入非创始人手里,导致表决权失控”。
材料清单:AB股的“通关文牒”
常规股份公司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比如《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资格证明》等,AB股结构一个都不能少,但额外还得准备3-5份“特殊材料”,少了根本走不下去。最关键的,是《类别股份创设方案》,这份方案得详细说明“为什么要设AB股”“A类B类股份的权利差异是什么”“B类股份的发行对象及数量”“表决权差异的合理性”,最好附上行业分析报告、创始人团队背景介绍,让工商局觉得“这事儿不是瞎折腾,是真的有需要”。
其次是《股东关于AB股结构的同意书》。AB股本质是“股东之间的约定”,所以所有股东(包括A类股东和B类股东)都得书面同意“接受表决权差异安排”。特别是投资人,如果他们只投A类股,得明确“放弃对B类股份的优先认购权及同等表决权”;如果是创始人团队持有B类股,得承诺“不滥用表决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我见过有个案例,投资人没签同意书,后来工商局核查时发现“部分股东对AB股结构不知情”,直接要求重新提交材料,差点耽误了融资进度。
还有《表决权差异法律意见书》。虽然非上市公司注册AB股没有强制要求,但很多地区的工商局“鼓励”企业提供,尤其是北上广深这些创业活跃的地区。这份意见书得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内容要包括“AB股结构是否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章程条款是否合法有效”“股东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我们之前帮一个客户在深圳注册,工商局明确说了“有法律意见书的优先审核”,后来我们找了合作律所,花了5天时间出具了20多页的意见书,果然从“5个工作日办结”变成了“2个工作日”,效率提升了不少。
表决规则:多倍表决权怎么“落地”
AB股结构的核心是“表决权差异”,但工商登记时,光说“B类股份表决权多”没用,得明确“怎么行使、怎么记录”。很多企业以为“章程写了就行”,其实股东会决议的“表决记录”才是工商局后续核查的重点。比如B类股东行使了10倍表决权,股东会决议里就得清楚写明“B类股东代表X股,每股10票,合计行使Y票”,而不是笼统的“表决通过”。之前有个客户,股东会决议里只写了“特别表决权股股东同意事项”,没写具体表决票数,后来变更股东时被工商局要求“补充该次股东会表决的详细记录”,折腾了好几天。
还有“表决权冲突”的处理机制。比如A类股东和B类股东对同一事项意见相反,怎么办?章程里得写“按表决权总数计算,但B类股份的表决权仅限于特定事项,其他事项仍按一股一票”。比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这些重大事项,B类股东可以行使多倍表决权;但“日常经营预算”“董事薪酬”这些,可能还是一股一票。这样既保证创始人对重大事项的控制,又避免“B类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小股东利益”。我们帮客户设计章程时,会把这些“表决权边界”列成表格,附在章程后面,工商局审核时一目了然。
另外,“表决权代理”也得约定清楚。B类股份的创始人可能不止一个,万一有人出差、生病,怎么行使表决权?章程里可以写“B类股东可以书面委托其他B类股东行使表决权,但委托不得超过总表决权的50%”,或者“公司设立表决权管理委员会,由创始人团队组成,统一协调B类股份的表决权行使”。这样既保证表决权的“集中行使”,又避免“个别创始人缺席导致决策延误”。
变更登记:AB股不是“一成不变”
很多企业以为“AB股结构注册完就完事了”,其实不然。随着公司发展,AB股结构可能需要调整,比如创始人减持B类股份、公司增发新股、B类股份转A类股份,这些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而且流程比普通变更更复杂。记得有个客户,上市前为了满足监管要求,需要把B类股份全部转为A类股份,结果变更登记时,工商局要求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还有“全体股东签署的《AB股结构调整说明》”,前后跑了4趟,花了整整10天才办完。
变更登记的核心是“材料的一致性”。比如你申请“B类股份转A类股份”,就得提供“股东身份证明”“股份转换协议”“验资报告”(证明转换后股本总额不变),还有修改后的章程(删除B类股份相关条款)。如果转换涉及股东人数变化,还得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我们之前有个客户,转换股份时漏了“一份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工商局要求“补正”,结果耽误了3天,后来我们做变更登记时,都会列个“材料清单表”,让客户逐项核对,避免这种低级错误。
还有“变更后的备案要求”。AB股结构调整后,章程、股东会决议这些文件都得重新提交工商局备案,而且备案后可能会被“抽查”。有一次,我们帮客户办完变更登记,一个月后工商局打电话来说“要核查B类股份转换的真实性”,要求提供“股份转换的资金流水”“股东之间的书面确认函”,幸好我们提前让客户准备了这些材料,才顺利通过抽查。所以说,变更登记不是“交完材料就完事”,得把“后续备案”和“可能的核查”也考虑进去。
监管合规:别踩“同股同权”的红线
虽然《公司法》第131条允许公司发行“其他种类股份”,但“同股同权”仍是基本原则,AB股结构只能在“合理范围内”突破,否则会被认定为“不符合公司治理要求”。我见过最惨的案例,有个客户想搞“B类股份一票否决所有事项”,结果工商局直接驳了申请,理由是“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平等’的原则”,后来他们把B类股份的表决权限制在“重大事项”,才勉强通过。所以说,AB股不是“法外之地”,得在“法律框架内”玩。
不同地区的工商局对AB股的“容忍度”也不一样。北上广深这些创业氛围浓的地方,只要材料齐全、理由充分,一般都能通过;但一些二三线城市,工商局可能对“同股不同权”比较谨慎,会要求“额外提供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比如我们之前有个客户在杭州注册AB股,杭州市监局直接说“非上市公司AB股结构需报省局备案”,后来我们帮他们准备了《AB股结构备案申请表》《合理性说明》《法律意见书》,才拿到备案号。所以,注册AB股前,最好先“摸清当地监管政策”,别盲目提交材料。
还有“信息披露”的问题。虽然非上市公司不像上市公司那样需要定期披露,但工商局会要求“AB股结构的相关信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并“对股东公开”。如果后续有股东起诉“公司未披露AB股结构损害其利益”,法院可能会依据“章程未明确”或“信息不透明”判决公司败诉。我们帮客户做章程时,都会加一条“公司应在股东名册中注明A类股份和B类股份,股东有权查阅其持有的股份类别及权利”,这样既符合监管要求,也避免后续纠纷。
## 总结 AB股结构对工商登记的影响,核心在于“如何通过章程、材料、流程的设计,让‘同股不同权’既符合法律要求,又满足企业控制权需求”。从章程的“条款细化”到股权的“分类清晰”,从材料的“充分准备”到表决的“规则明确”,再到变更的“合规操作”和监管的“风险规避”,每个环节都需要“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作为加喜财税14年注册办理的老兵,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想当然”设计AB股,导致注册被拒、后续麻烦不断。其实,AB股不是“洪水猛兽”,只要提前规划、合规操作,就能成为创始团队“稳定控制权、长期发展”的利器。未来,随着《公司法》修订和注册制改革,AB股结构的登记流程可能会更简化,但“合规性”和“合理性”永远是核心。 ## 加喜财税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12年的注册办理经验中,AB股结构的工商登记关键在于“精准匹配监管要求与企业需求”。我们始终强调“章程先行”——通过细化表决权差异范围、限制B类股份转让、明确股东权利义务,从源头避免工商审查风险;同时,“材料支撑”不可或缺,从《类别股份创设方案》到《法律意见书》,用专业材料打消监管顾虑。我们曾帮助50+科技企业顺利落地AB股结构,核心就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把模糊条款清晰化”,让企业在合规前提下,牢牢掌握发展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