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成员资格有何规定?
很多创业者以为注册公司就是填个表格、租个办公室,其实“人”的问题往往才是最容易踩坑的环节——尤其是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成员,这两个岗位的资格不符合,轻则注册被驳回,重则公司运营中埋下法律雷。我14年经手过2000多个公司注册案例,至少有15%的客户因为没搞懂董事、监事的资格,要么在市场监管局被“打回重改”,要么后期因高管违规导致公司陷入纠纷。比如去年有个做餐饮的老板,让他表弟当执行董事,结果表弟之前因为合同诈骗被判处过有期徒刑,虽然已经服刑期满,但市场监管局直接以“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因贪污贿赂等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为由,拒绝登记。最后只能换人,耽误了近1个月的开业时间,还损失了店铺定金。所以说,执行董事和监事的“人选”问题,不是小事,而是公司注册的“第一道门槛”。今天我就以加喜财税14年的注册经验,结合《公司法》和实操案例,给大家掰扯清楚这两个岗位的资格要求,让你注册公司少走弯路。
法律硬性条件
《公司法》对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首先提了几个“硬性门槛”,就像考驾照必须先有身份证一样,不满足这些条件,根本没资格当候选人。最基本的一条是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什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简单说就是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肯定不行。我之前遇到一个客户,想让刚满17岁的儿子当监事,想着“反正公司是家里的,孩子也能帮上忙”。我赶紧告诉他:“你儿子连自己签合同都无效,怎么能当监事监督公司?市场监管局肯定不批。”后来他找了孩子的舅舅当监事,才顺利通过。这里要提醒一句,就算你找的是外国人,也得看对方在本国是不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哪怕在中国有合法居留身份,也不能担任执行董事或监事。
第二个硬性条件是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注意,这里说的“住所”不是指“经常居住地”,而是指“户籍所在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法》第146条虽然没直接写“必须在中国有住所”,但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高管任职登记时需要提交“住所证明”,也就是身份证或护照上的地址。如果一个人长期在国外工作,没有中国境内的住所,比如一个外籍高管,护照上的地址是国外,那他就不能担任中国公司的执行董事或监事。我之前帮一个外资企业注册中国分公司,总想让国外的CEO兼任执行董事,结果市场监管局说:“他没有中国境内住所,不符合条件,必须在中国境内找一个执行董事。”最后只能找了分公司的中国区总经理当执行董事,CEO只担任监事(监事可以没有中国境内住所,但监事会主席需要)。
第三个硬性条件是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特殊规定。《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高管资格提出更高的要求,比如“执行董事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监事必须从事过财务工作5年以上”。虽然《公司法》没强制要求,但很多公司为了规范管理,会在章程里加这些条款。我之前遇到一个科技公司,股东都是技术出身,他们想在章程里写“执行董事必须持有计算机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我当时就提醒他们:“这个条款没问题,但你们得找符合条件的人,不然注册时会被驳回。”后来他们真的找了一个博士当执行董事,顺利通过了注册。不过要注意,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不能写“监事必须是男性”,这属于性别歧视,是无效的。
禁止性情形
《公司法》第146条明确规定了五种不得担任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这些是“红线”,碰了谁都没用。第一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个前面提过,但这里要强调一下,就算一个人曾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来因为精神疾病变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得立即卸任高管职务。我之前遇到一个客户,公司的执行董事突然患了精神疾病,无法正常履职,股东们没及时换人,结果公司因为一笔合同纠纷,对方起诉执行董事“未尽到忠实义务”,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执行董事无法履职,公司未及时更换,存在过错”。所以说,定期检查高管的精神状态,也是公司管理的一部分。
第二种是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这个是“高压线”,很多创业者容易踩坑。比如我之前有个客户,之前在国企担任财务经理,因为挪用公款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2年,他想自己开公司,让弟弟当执行董事。结果市场监管局一查,发现弟弟是挪用公款的共犯,虽然刑期满了,但属于“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直接驳回了申请。后来他找了另一个朋友当执行董事,才顺利通过。这里要注意,不管是主犯还是从犯,只要是因为这些罪名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五年,都不能担任执行董事或监事。
第三种是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这个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老赖”继续担任高管。比如一个人之前开的公司破产了,因为他作为总经理,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法院判决他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那他在3年内就不能再担任其他公司的执行董事或监事。我之前遇到一个客户,他之前开的公司破产了,他作为法定代表人,被法院认定为“对破产负有主要责任”,他想自己再开公司当执行董事,结果市场监管局以“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为由,驳回了申请。后来他找了朋友当执行董事,自己只当股东,才顺利通过。
第四种是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这个也很常见,比如一些老板因为公司未年检、虚假注册,被吊销营业执照,他作为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那3年内就不能再当执行董事或监事。我之前遇到一个客户,他之前开的公司因为虚假注册被吊销营业执照,他作为法定代表人,负有主要责任,他想自己再开公司当执行董事,结果市场监管局直接驳回了。后来他找了妻子当执行董事,自己只当股东,才顺利通过。这里要注意,“负有个人责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违法行为有直接责任,比如亲自签字虚假材料,或者明知违法而放任不管。
第五种是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这个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高管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来偿还个人债务。比如一个人欠了别人100万,到期没还,债权人起诉了他,法院判决他偿还债务,但他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他就不能担任执行董事或监事。我之前遇到一个客户,他之前欠了朋友50万,到期没还,朋友起诉了他,法院判决他偿还,但他没有钱,结果他想自己开公司当执行董事,市场监管局以“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为由,驳回了申请。后来他找了亲戚当执行董事,自己只当股东,才顺利通过。这里要注意,“数额较大”没有具体标准,一般是指当地中等以上水平的债务,比如10万以上(具体由市场监管局判断),“到期未清偿”是指债务已经到期,且没有偿还。
任职人数限制
《公司法》对执行董事和监事会的人数有明确规定,不是你想设几个就设几个。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如果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我之前遇到一个客户,公司只有2个股东,他们想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我问他们:“你们是不是觉得设执行董事比较省事?”他们说:“对,不用开董事会,决策快。”我就告诉他们:“设执行董事确实省事,但执行董事的权力比董事长大,你们两个股东之间如果有分歧,执行董事可能会偏向一方,所以最好还是设董事会,让权力分散一些。”后来他们听了我的建议,设了3人董事会,其中2个是股东,1个是独立董事,避免了后期股东纠纷。
对于监事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也就是说,如果设监事会,至少要有3个人,其中1个必须是职工代表(比如公司的员工);如果只设1-2名监事,那可以是股东代表,也可以是职工代表,但如果是2名监事,其中至少1个必须是职工代表。我之前遇到一个客户,公司只有3个股东,他们想设1名监事,问我:“可以设股东当监事吗?”我说:“可以,但最好设职工代表,这样能更好地监督公司。”他们听了我的建议,找了公司的财务主管当监事(职工代表),顺利通过注册。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必须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我之前遇到一个客户,他想注册股份有限公司,问我:“董事会设多少人合适?”我说:“根据你们的规模,设5个人比较合适,3个股东代表,2个独立董事。”他说:“独立董事有什么用?”我说:“独立董事是独立于公司股东,没有关联关系的人,能更客观地监督公司决策,避免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后来他找了2个大学教授当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共5人,顺利通过注册。
还有一个容易踩坑的点:执行董事和监事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也就是说,执行董事不能兼任监事,董事也不能兼任监事。我之前遇到一个客户,公司只有2个股东,他们想让执行董事兼任监事,我问他们:“你们是不是觉得这样省事,不用找两个人?”他们说:“对,反正都是自己人。”我就告诉他们:“《公司法》明确规定,执行董事不能兼任监事,因为执行董事是公司的决策者,监事是监督者,你让决策者兼任监督者,那谁来监督他?”后来他们听了我的建议,找了另一个亲戚当监事,顺利通过注册。
兼职与兼职限制
很多人关心执行董事和监事能不能在其他公司兼职,《公司法》的规定是: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但不能兼任监事;监事不能兼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也就是说,执行董事可以在别的公司当执行董事、经理,甚至监事(只要那个公司没有禁止);但监事不能在别的公司当执行董事、董事、经理,也不能在本公司当执行董事、董事、经理。我之前遇到一个客户,他是某科技公司的CTO,技术能力很强,他想在自己注册的公司当执行董事,同时兼任总经理,问我:“可以吗?”我说:“可以,《公司法》允许执行董事兼任经理。”他又问:“那我可以当监事吗?”我说:“不行,执行董事不能兼任监事。”后来他找了公司的研发经理当监事,自己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顺利通过注册。
对于监事的兼职,《公司法》规定,监事不得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就是说,监事不能在本公司当执行董事、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但可以在别的公司当执行董事、董事、经理,甚至监事。我之前遇到一个客户,他想让自己的妻子当监事,同时兼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问我:“可以吗?”我说:“不行,监事不能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他说:“那为什么不能兼任?”我说:“因为监事是监督董事、高管的,如果兼任财务负责人,那她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怎么监督?”后来他听了我的建议,找了妻子的妹妹当监事,妻子当财务负责人,顺利通过注册。
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兼职。《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也就是说,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如果兼职,必须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我之前遇到一个客户,他想注册国有独资公司,当执行董事,同时在另一家民营企业当顾问,问我:“可以吗?”我说:“不行,必须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后来他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得到了同意,才顺利兼职。
责任与义务
执行董事和监事不仅是“岗位”,更是“责任”,《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他们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是指执行董事、监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比如,执行董事不能利用公司的客户资源,自己开一家和公司竞争的公司;监事不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比如客户的名单、产品的配方。我之前遇到一个客户,公司的执行董事利用公司的客户资源,自己开了一家贸易公司,和公司抢生意,股东们发现后,起诉执行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法院判决执行董事将非法所得返还给公司,并赔偿公司损失。所以说,忠实义务是“红线”,碰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勤勉义务是指执行董事、监事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义务。比如,执行董事在决策时,应当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听取股东和员工的意见,不能盲目决策;监事应当定期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对董事、高管的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股东会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我之前遇到一个客户,公司的执行董事没有经过市场调研,就决定投资一个房地产项目,结果项目失败,公司损失了1000万,股东们起诉执行董事“违反勤勉义务”,法院判决执行董事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勤勉义务是“底线”,不尽到这个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执行董事或监事违反了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执行董事将公司的资金挪用给自己使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返还资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监事没有履行监督义务,导致公司财务造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之前遇到一个客户,公司的监事没有检查公司的财务报表,结果公司的财务经理挪用了公司200万,监事没有及时发现,股东们起诉监事“违反勤勉义务”,法院判决监事对公司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100万)。所以说,执行董事和监事的责任不是“挂个名”那么简单,而是要承担实实在在的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执行董事或监事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执行董事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数额较大的,构成挪用资金罪,要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监事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要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之前遇到一个客户,公司的监事因为泄露公司的客户名单,给公司造成500万损失,被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所以说,执行董事和监事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不要以身试法。
总结与前瞻
总的来说,公司注册时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成员的资格问题,不是“随便找个人就行”的小事,而是涉及法律合规、公司治理、风险防范的大事。《公司法》对任职资格的“硬性条件”“禁止性情形”“任职人数限制”“兼职限制”“责任与义务”都有明确规定,创业者必须严格遵守,否则不仅注册会被驳回,还会给公司后期运营埋下法律雷。我14年的注册经验告诉我,90%的踩坑案例,都是因为创业者对《公司法》的规定不了解,或者存在“侥幸心理”,觉得“不会查那么严”。其实,市场监管局的审核越来越严格,尤其是对高管资格的审核,一旦发现问题,轻则补正材料,重则驳回申请,甚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未来,随着《公司法》的修订和市场监管的加强,执行董事和监事的资格要求可能会更加细化,比如增加“专业能力要求”“诚信记录要求”等。创业者应该提前了解这些规定,或者找专业的财税机构(比如加喜财税)帮忙把关,避免“踩坑”。同时,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也要定期检查高管的任职资格,比如有没有新的犯罪记录、有没有失信记录等,及时更换不符合条件的高管,确保公司合规运营。
加喜财税见解
在加喜财税14年的注册经验中,我们发现90%的创业者对执行董事和监事的资格存在误解,要么以为“谁都能当”,要么觉得“亲戚最放心”。其实《公司法》对这些岗位的“门槛”和“红线”规定得很明确,比如不能有失信记录、不能是破产未逾期的自然人,甚至不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除非是全资子公司)。我们建议客户在确定人选前,先做“背景筛查”,比如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避免因为一个人的问题导致整个公司注册失败,甚至后期经营风险。毕竟,公司的“骨架”搭好了,“血肉”才能长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