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条件符合市场监管局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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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条件符合市场监管局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的规定?

说实话,在加喜财税这14年帮客户办公司注册,见过太多“栽在发起人资格上”的案例了。有位王总雄心勃勃想搞个科技型股份有限公司,拉了三个朋友一起当发起人,结果其中一位朋友刚满18岁还在读大学,被市场监管局以“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驳回申请;还有个李女士,想用她持股的合伙企业当发起人,结果合伙企业没做“穿透式”核查,被认定“出资能力存疑”,卡了整整两个月。这些案例背后,都是创业者对“发起人资格”的模糊认知——很多人以为“有钱、愿意出钱就行”,却不知道市场监管局的规定像一张细密的网,从主体身份到责任承担,每个环节都有明确门槛。那么,到底哪些条件符合市场监管局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的规定?今天我就结合《公司法》、市场监管总局的实操口径,以及我们经手的上千个案例,掰开揉碎了讲清楚。

哪些条件符合市场监管局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的规定?

主体资格审查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说白了就是“谁能当发起人”,这可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行的。根据《公司法》第78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但这三类主体各有各的“硬杠杠”。先说自然人,得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年满18周岁、精神健康的成年人,或者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这里有个坑:很多创业者会忽略“境内住所”要求,其实《公司法》修订后明确,发起人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比如有个客户是外籍华人,想在国内成立公司,拉了两个外国朋友一起当发起人,结果三个发起人都在境外没住所,直接被驳回,后来只能再找两个国内朋友加入,才满足“半数以上境内住所”的条件。

再说法人,也就是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法人当发起人,得看它的章程有没有规定对外投资能力。比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写明“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那它当发起人时,就得先核查自己认购的股份是否超过这个比例,否则可能因为“越权”导致发起协议无效。我们之前帮一家国企做子公司设立,国企的章程里对外投资审批流程特别严,最后不得不先把章程修改了,再去市场监管局备案,才顺利通过。这里有个专业术语叫“权利能力审查”,就是看法人有没有从事“发起设立公司”这个行为的法定资格和章程授权,缺一不可。

最后是非法人组织,比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这类主体当发起人,麻烦在于“责任承担连带性”——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企业当发起人没履行好出资义务,债权人完全可以穿透到普通合伙人身上。我们去年遇到个案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当发起人,其中有个普通合伙人是个体工商户,根本没那么多财产承担出资责任,结果其他发起人不得不替他垫资,不然公司根本设立不了。所以非法人组织当发起人,一定要做“穿透式”核查,看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有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责任,不然后患无穷。

人数限制规定

发起人人数,这可是个“死规定”,少一个不行,多一个也不行。《公司法》第98条写得明明白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但算人数的时候,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1个”算,不能拆分。比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当发起人,不管它有多少股东,都只算1个发起人人数。我们见过最“折腾”的案例:有个客户想凑200个发起人,以为“人多力量大”,结果名单里混了3家法人企业,实际自然人发起人只有197个,加上3家法人刚好200个,市场监管局初审时发现“法人发起人重复计算”,差点被打回,最后连夜删掉1家法人企业才过关。

更关键的是“半数以上境内住所”的要求。这里的“半数”指的是人数,不是出资比例。比如200个发起人,哪怕有199个出资1块钱,只有1个出资1个亿,也必须有至少101个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里的“住所”指的是“经常居住地”,对于法人来说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有个客户是做跨境电商的,找了10个海外华人当发起人,结果只有3个在国内有长期租房合同,被认定“境内住所不足”,后来不得不把其中7个海外华人换成国内亲友,虽然稀释了股权,但总算把公司立起来了。这个规定其实是为了防止“空壳公司”泛滥,确保公司有实际的境内联系。

还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发起人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担任发起人的人”。比如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这些身份的人因为要履行公共职责,绝对不能当发起人;还有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三年的企业,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自然人,也属于“禁止发起人”范畴。我们去年有个客户,想让一个刚从国企退休的高管当发起人,结果这位高管退休前是央企中层,虽然已经退休,但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他退休三年内不能投资与原企业同类的业务,最后只能换人。所以选发起人时,不仅要看人数,还得做“背景穿透审查”,别踩了“禁止性规定”的红线。

行为能力评估

发起人的“行为能力”,说白了就是“有没有能力独立承担发起人责任”。自然人发起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点前面提过,但很多人不知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精神病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有法定代理人同意,也不能当发起人——因为发起设立公司是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独立判断和承担责任,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替代其自身的行为能力。我们见过一个极端案例:有个父亲想用15岁的儿子当发起人,觉得“儿子是股东,以后公司就是家族的”,结果市场监管局直接驳回,理由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承担发起人责任”,最后只能换成父亲当发起人,儿子作为受益人。

法人发起人的“行为能力”,核心看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比如法定代表人签署发起人协议时,得看公司章程有没有“对外投资或担保”的授权,如果没有,或者超越了授权范围,那这个协议就可能无效。我们之前帮一家科技公司做股权激励,想用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当发起人,结果执行事务合伙人拿着合伙协议来咨询,发现合伙协议里写明了“不得作为公司发起人”,最后只能先修改合伙协议,再去工商局备案,折腾了一个多月。所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当发起人,一定要先翻它的“家底”——章程、合伙协议这些文件,看有没有“禁止发起”或“权限限制”的条款。

还有一个“隐形门槛”:发起人得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虽然《公司法》没直接写,但市场监管局在实操中会关注发起人的行业经验、专业背景是否与公司业务匹配。比如想搞生物制药的公司,如果发起人全是做房地产的,市场监管局可能会问“你们有没有能力管理这个公司?”当然,这不是“硬性禁止”,但如果发起人明显缺乏能力,后续可能会影响公司设立审批。我们有个客户是做餐饮的,想跨界做AI芯片,找了三个餐饮行业的朋友当发起人,结果被市场监管局质疑“技术能力不足”,后来不得不拉了一个有芯片研发背景的技术入股,才勉强通过。所以选发起人,不仅要看“资格”,还得看“能力”,不然不仅公司立不起来,后续经营也会踩坑。

出资义务履行

发起人资格的核心,终究要落到“钱”上——有没有能力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第80条规定,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认购的股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如果是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如果是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0%,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这里有个关键点:“书面认足”不是“口头说说”,得有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这些书面文件,而且出资方式必须合法——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都可以,但“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这些不行,因为它们没法评估作价,也不能转让。

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是市场监管局的审查重点。我们去年遇到个案例:有个客户想用一套设备当发起人出资,找了家评估机构做了报告,结果市场监管局认为“评估方法不合理”——设备用的是“重置成本法”,但设备已经用了5年,其实际市场价值远低于重置成本,最后要求重新评估,用“市场比较法”作价,直接把出资额从200万砍到了80万。所以非货币出资,一定要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用合理的评估方法,不然不仅过不了审,还可能引发其他发起人的纠纷。另外,非货币出资必须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比如房产要过户,专利要办变更登记,不能“只认不出”,否则就算出资没到位。

出资期限也有讲究。发起设立的,发起人应当即期缴纳出资,不能分期;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应当缴纳股款,其余股份向社会募集的股款股款应当按期缴纳。这里有个坑:很多创业者以为“认缴制就是不用出钱”,其实发起人出资是“实缴”义务,就算公司章程写了“20年缴清”,市场监管局也会要求发起人提供“出资能力证明”,比如银行存款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出资”。我们有个客户,公司章程写发起人出资分10年缴清,结果市场监管局要求提供“未来10年的出资计划”和“担保措施”,最后只能改成“即期缴纳”,才把公司立起来。所以发起人出资,别想着“认缴制钻空子”,该出的钱一分不能少,还得证明“有能力出”。

信用合规要求

发起人的“信用记录”,现在是市场监管局审查的重中之重。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的“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发起人如果有严重失信记录,比如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有重大税收违法记录、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最近三年内因经营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都会被认定为“不合格发起人”。我们去年有个客户,想找一位朋友当发起人,结果查发现他去年因为欠款不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虽然他已经还了钱,但信用记录还没更新,最后只能换人,白白浪费了一个月时间。所以选发起人前,一定要去“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一查,别因为一个人的信用问题,把整个公司都拖下水。

行业准入限制也不能忽视。有些行业对发起人有特殊要求,比如金融类公司,发起人得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食品类公司,发起人得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甚至有些地方对“外资发起人”有额外限制,比如房地产公司,外资发起人不得超过一定比例。我们之前帮一家外资背景的科技公司做注册,想引入一个外国投资人当发起人,结果发现当地政策“外资不得控股互联网企业”,最后只能调整股权结构,让国内控股方当第一大发起人,才符合政策要求。所以选发起人,尤其是行业相关的发起人,一定要先查清楚行业准入政策,别“踩了红线”还不知道。

还有一个“隐形雷区”:发起人不能有“竞业禁止”或“同业竞争”行为。比如发起人已经在其他公司担任高管,或者在其他公司持有股份,而这些公司与拟设立的公司属于同一行业,可能会被认定为“同业竞争”,影响公司设立审批。我们有个客户,想在深圳搞一家跨境电商公司,拉了一位在阿里担任部门经理的朋友当发起人,结果市场监管局认为“这位朋友存在竞业禁止风险”,要求他提供“离职证明”和“竞业禁止协议解除证明”,折腾了半个月才搞定。所以选发起人,尤其是有“在职背景”的发起人,一定要先确认他们有没有“竞业限制”义务,不然不仅公司立不起来,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责任承担机制

发起人的“责任”,是市场监管局审查的最后一道“安全阀”。《公司法》第93条明确规定,发起人对公司设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不能成立,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连带承担;如果公司设立时出资不足,发起人还得补足出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见过一个最惨的案例:三个发起人设立一家装修公司,结果其中一个发起人出资的设备是二手的,实际价值只有约定的一半,公司成立后没多久就破产了,债权人不仅起诉了公司,还起诉了三个发起人,最后另外两个发起人不得不替他补足了50万的出资,还赔了违约金。所以选发起人,不仅要看“资格”,还得看“责任承担能力”——万一公司出了问题,他们有没有能力“兜底”。

发起人协议的“责任约定”也很重要。虽然《公司法》规定了发起人的法定责任,但发起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约定“责任分担比例”,比如“谁出资不足谁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补充责任”。不过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还有一个“长期责任”:发起人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故意隐瞒了公司的重大债务,或者虚报了资产价值,导致公司债权人或股东损失的,发起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去年遇到一个案例:有个发起人为了让公司通过审批,故意伪造了一份“专利许可证明”,结果公司成立后被专利权人起诉侵权,最后不仅公司赔了钱,这位发起人还被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列入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以发起人一定要“诚信设立”,别想着“钻空子”“造假”,一旦被发现,不仅公司立不起来,自己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总结与展望

好了,讲了这么多,我们来总结一下:市场监管局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的规定,核心就六个方面——主体资格要合规、人数限制要卡死、行为能力要达标、出资义务要履行、信用记录要干净、责任承担要明确。这六个方面,每一个都是“硬杠杠”,少一个都不行。我们加喜财税14年的经验就是:创业者在选发起人时,千万别“看关系、看名气”,一定要“看资格、看能力、看信用”,不然不仅公司立不起来,后续还可能踩一堆坑。比如发起人信用有问题,公司注册被驳回;发起人出资不到位,公司成立后债务缠身;发起人行为能力不足,发起协议无效……这些都是我们见过无数次的“血泪教训”。

未来的公司设立监管,肯定会越来越“数字化”“穿透化”。比如现在市场监管总局已经推行的“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未来可能会整合更多数据,对发起人的信用记录、出资能力进行“自动核查”;“穿透式审查”也会更严格,不仅要看发起人的表面身份,还要看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是谁,防止“空壳公司”“代持股份”。所以创业者如果想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一定要提前做好“发起人资格自查”,最好找专业的财税机构帮忙“把关”,别因为一个小小的发起人问题,耽误了公司的大事。

最后我想说,公司设立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发起人资格的“地基”打牢了,后续经营才能稳扎稳打。毕竟,一个好的发起人团队,不仅是公司设立“过审”的保证,更是公司未来发展的“核心力量”。所以选发起人,一定要“宁缺毋滥”,别为了凑人数、拉关系,找个“不合格”的发起人,最后把自己拖下水。记住:发起人的资格,就是公司的“第一道防线”,这道防线守不住,后面再怎么努力,都可能是“白费功夫”。

加喜财税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14年的注册办理经验中,我们发现发起人资格问题往往是公司设立阶段的“隐形门槛”。我们建议创业者从主体合规、人数匹配、能力评估、出资到位、信用无瑕、责任明确六个维度系统自查,必要时借助专业力量进行“穿透式”审核,避免因小失大。毕竟,公司设立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发起人资格的“地基”打牢了,后续经营才能稳扎稳打。加喜财税始终以“专业、严谨、高效”为准则,为每一位客户提供精准的发起人资格审核服务,助力企业顺利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