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税务登记用户数据权属有哪些规定?
在财税咨询的这20年里,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数据权属问题栽跟头。记得去年有个客户,初创公司因为工商登记时填写的“经营范围”和税务登记的“主营业务”不一致,被税务局认定为“信息不符”,差点导致进项税无法抵扣,折腾了两个月才解决。还有一次,一家外资企业想把中国区的工商税务数据传回总部,结果因为没搞清楚“数据出境”的规定,被监管部门约谈整改,损失了不少合作机会。这些案例背后,都指向一个核心问题:
工商税务登记的用户数据,到底归谁管?谁有权用?谁能动?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牵扯法律、行政、企业权益等多个层面。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已成为企业的“数字资产”,而工商税务登记数据作为企业最基础的身份信息,其权属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合规、风险控制,甚至商业决策。今天,我就以一个在财税圈摸爬滚打12年的顾问视角,结合法律条文和实战经验,和大家好好聊聊工商税务登记数据权属的那些“规矩”。
## 法律框架基石:数据权属的“根本大法”
要搞清楚工商税务登记数据的权属,首先得回到法律层面。这些数据的产生、管理和使用,不是拍脑袋决定的,而是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在支撑。简单说,
工商税务登记数据的权属,不是“谁采集归谁”那么简单,而是由“数据性质+法律授权+公共利益”共同决定的。
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这部法律2021年施行,是数据领域的“基本法”。其中第三十一条明确:“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执行;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出境的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那工商税务登记数据算不算“重要数据”?根据《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属于“核心数据级别”——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安全,所以从法律属性上,它不是普通的企业“私有财产”,而是带有“公共属性”的重要数据。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工商税务登记数据主要是企业信息,但其中也会涉及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息(比如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这部法律第十三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的除外。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税务机关征管税款,都属于“法定职责”,所以即使涉及个人信息,行政机关也可以在授权范围内采集和使用,不需要额外取得个人同意——但前提是“必需”,不能超范围。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这是2022年施行的新规,专门规范市场主体(企业、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的登记行为。其中第十五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归入市场主体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示。”这说明,
工商登记数据从产生那一刻起,就天然带有“公示属性”——企业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示,比如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这些基础信息,必须对社会公开。但税务登记数据呢?《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这里的关键是“保密”,税务机关掌握的税务登记数据(比如税种、税率、申报记录),除了法定情形(如执法检查、信息共享),不能随意对外公开,否则可能构成“泄露税收工作秘密”。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值得一提。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政府信息。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但税务部门的“纳税信用A级企业名单”虽然也属于政府信息,却因涉及企业隐私,属于“依申请公开”范畴——这说明,即使是行政机关,公开数据也要分“主动”和“依申请”,不是想公开就公开。
总结一下:工商税务登记数据的权属,不是“归企业”或“归政府”的单选题,而是
“公共属性优先+企业权益保护”的平衡。法律既赋予行政机关采集、管理数据的权力,也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遵守“合法、必要、最小够用”的原则;既保障企业对自身数据的知情权、更正权,也要求企业履行数据公示、配合管理的义务。
## 主体权利边界:企业能对数据做什么?
作为财税顾问,我经常被企业问:“我们提交给工商税务的数据,我们自己能随便用吗?别人能查到多少?”这其实就是在问
企业作为“数据主体”,对自身登记数据有哪些权利。简单说,企业不是数据的“绝对所有者”,但对数据享有“有限支配权”,具体包括查询、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但每项权利都有“边界”。
先说“查询权”。企业有权查询自己的工商登记档案和税务登记信息,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比如企业要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先查询工商登记中的“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原件;企业要申请退税,需要查询税务登记中的“税种认定”和“申报记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可以自行查询,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询(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但要注意,
查询不等于“复制原件”——工商部门的登记档案(比如早期的纸质档案)可能涉及历史沿革,企业只能复制“证明性文件”,不能直接带走档案原件;税务登记信息中,纳税申报记录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企业可以查询打印,但格式和内容由税务机关统一规定,不能自行修改。
再说说“更正权”。企业发现登记信息错了,能不能改?能,但要看错的是什么。比如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这些“基础信息”,错了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更正,提交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等材料即可。但如果错误涉及“虚假登记”(比如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材料),那性质就变了——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撤销登记,企业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税务登记信息的更正更严格,比如“纳税人识别号”错了,必须去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为这是企业的“税务身份证”,错了会影响发票开具、税款缴纳等所有涉税业务。我见过有个客户,因为银行账户变更后没及时去税务局更新“银行账号”,导致税务局扣款失败,产生了滞纳金,最后花了半个月才搞定——
数据更正不是“小事”,不及时、不准确,轻则影响业务,重则引发风险。
“删除权”呢?企业能不能要求删除自己的登记数据?这个问题得分情况。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特定情形(如目的已实现、期限已届满等)删除个人信息。但工商税务登记数据属于“公共管理数据”,即使企业注销了,数据也不会立刻删除。比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市场主体注销后,登记档案至少保存10年;税务登记数据,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之日起,在保存期内(通常为10年)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数据必须保留。那什么情况下能删除?比如因行政机关错误登记导致企业权益受损,企业可以申请更正或删除错误信息;或者数据采集时违反了“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企业有权要求删除——但这种“删除”不是“彻底消失”,而是“内部封存”,不对外公示。
最后,企业能不能“商业化利用”自己的登记数据?比如把工商登记信息卖给第三方做市场调研?这就要小心了。虽然企业对自身数据有一定支配权,但《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数据处理者利用数据生成产品、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把登记数据卖给竞争对手,或者用于“大数据杀熟”等违法行为,那就不行了。实践中,很多企业会通过“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公开部分信息(如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这属于“合法利用”,但如果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打包出售,就可能涉嫌“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
数据权利的边界,就是“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 行政权限划分:工商税务谁说了算?
企业做财税咨询时,常会问:“工商数据和税务数据,是不是一个系统?能不能共享?”这其实涉及到
行政机关对数据的“权限划分”——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都是数据的管理者,但职责不同,权限边界也不同,不能“谁都能看、谁都能改”。
先看“采集权限”。工商数据由市场监管部门(以前是工商局)采集,税务数据由税务机关采集,两者采集的内容各有侧重。工商数据主要解决“市场主体是谁”的问题,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信息等;税务数据主要解决“市场主体怎么纳税”的问题,包括税种、税率、申报方式、发票种类、银行账号等。举个例子,一家餐饮企业,工商登记时需要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前置审批),税务登记时需要核定“餐饮服务”的增值税税率(6%),这两个数据采集的部门不同,目的也不同。根据《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条例》,两个部门可以“信息共享”,但“谁采集、谁负责”——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工商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税务机关要对税务登记信息的准确性负责,不能因为“共享”就推卸责任。
再看“使用权限”。工商数据的核心功能是“公示”,所以大部分信息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税务数据的核心功能是“征管”,所以大部分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不对外公开。但“不对外公开”不代表“不能用”,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共享数据。比如《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与银行、工商、海关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加强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会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获取工商登记信息,核实企业的“存续状态”——如果企业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税务机关会停止其发票领用,并催缴税款。反过来,市场监管部门也会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税务登记信息,比如企业申请“守合同重信用”认定时,需要提交“纳税信用等级证明”,这个数据就来自税务机关。
但“共享”不等于“滥用”。行政机关使用数据必须遵守“目的限制”原则——比如税务机关获取工商数据,只能用于“税收征管”,不能用于“市场监管执法以外的其他目的”;市场监管部门获取税务数据,只能用于“企业信用评价”,不能用于“税务稽查”。我之前遇到过一个案例,某市场监管局的干部因为“好奇”,查了辖区某上市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包括纳税申报记录),结果被纪委通报批评,就是因为“超范围使用数据”——
行政权限的边界,就是“职责法定”,不能“看心情、看需要”随便用数据。
还有“共享数据的范围”。虽然法律鼓励部门间共享数据,但不是所有数据都能共享。比如工商数据中的“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共享时需要“去标识化”处理(隐去身份证号后几位);税务数据中的“纳税申报明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共享时需要签订“保密协议”。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之间共享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原则”,并且“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实践中,很多地方建立了“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比如某省的“政务云”平台,工商和税务数据都接入这个平台,但各部门只能访问“职责范围内”的数据,不能跨部门“越权查询”——
数据共享不是“大锅饭”,而是“分餐制”。
## 安全责任体系:数据出问题谁来担责?
数据安全是数据权属的“底线”。如果工商税务登记数据泄露、滥用,导致企业利益受损,或者引发社会问题,
责任谁来承担?是行政机关、企业还是第三方?这就要看“安全责任体系”如何划分。
先说行政机关的安全责任。工商部门和税务机关作为数据的“管理者”,首先要承担“保管责任”。根据《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比如,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必须有防火墙、加密措施,防止黑客攻击;税务机关的“金税三期”系统要设置“权限分级”,普通税务人员只能查询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数据,不能随意查看其他企业的信息。如果因为行政机关的“保管不善”导致数据泄露,比如某税务局的内部人员把企业名单卖给中介,那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纪律处分)和刑事责任(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再看企业的安全责任。企业作为数据的“提供者”,也要承担“真实性责任”和“配合责任”。比如企业向工商部门提交登记材料时,必须保证材料真实、有效,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如果提供虚假信息,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还要配合行政机关的安全管理,比如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定期更新
税务登记信息”,企业必须在30日内办理变更;如果企业不配合,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联系,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影响纳税信用等级。我见过有个客户,因为搬办公室后没去税务局更新“经营地址”,结果税务局的“税务文书”无法送达,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来补办手续花了三个月才恢复正常——
企业的安全责任,就是“不造假、不拖延”。
还有第三方的安全责任。很多时候,企业会把财税业务外包给中介机构(比如我们加喜财税),或者使用第三方开发的财税软件,这时候第三方也会接触到工商税务登记数据。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受托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和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并应当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监督”。比如我们帮企业办理
工商变更,需要企业提供“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等材料,这些材料属于“敏感数据”,我们会和客户签订“保密协议”,并且对员工进行“数据安全培训”,防止数据泄露。如果第三方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数据泄露,比如财税软件公司被黑客攻击,导致用户数据泄露,那第三方要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还可以处以罚款——
第三方的安全责任,就是“守规矩、不越界”。
最后,数据泄露后的“应急处置”也很重要。根据《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数据处理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个人和向主管部门报告。比如某工商局的系统被黑客攻击,导致部分企业登记信息泄露,工商局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受影响的企业,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同时,要立即修复系统漏洞,防止二次泄露。实践中,很多行政机关会定期开展“数据安全演练”,比如模拟“黑客攻击”“内部人员泄密”等场景,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安全责任不是“事后追责”,而是“事前预防”。
## 跨境流动规则:数据能不能“出国”?
随着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的越来越多,工商税务登记数据的“跨境流动”问题越来越突出。比如外资企业要把中国区的工商税务数据传回总部,或者中国企业要在境外上市,需要向境外机构提供登记数据——
这些数据能不能“出国”?怎么“出国”?这就要看“跨境流动规则”如何规定。
先说“禁止出境”的数据。根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数据出境需要满足“安全条件”,但有些数据是“禁止出境”的,比如“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数据”。工商税务登记数据属于“核心数据”,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安全,所以原则上“禁止出境”。比如某外资企业想把中国区的“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全部传回总部,即使总部在美国,也不能直接传输——因为这些数据可能被境外机构用于“危害中国经济安全”的目的,比如分析中国的产业结构、企业布局,甚至进行“经济间谍活动”。
再说“可以出境”的数据。虽然核心数据禁止出境,但“非核心数据”在满足条件后可以出境。比如某中资企业要在香港上市,需要向香港证券交易所提供“工商登记信息”(如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这些数据如果经过“脱敏处理”(隐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敏感信息),并且通过“安全评估”,就可以出境。根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数据处理者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二)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处理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工商税务登记数据如果属于“重要数据”(如纳税信用A级企业名单),数据处理者(如企业)需要向省级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如果属于“非重要数据”,可以通过“标准合同”的方式出境(和境外机构签订“数据出境合同”,并报网信部门备案)。
还有“跨境流动的流程”。企业要向境外提供工商税务登记数据,需要经过以下步骤:(一)数据分类分级:确定数据是否属于“重要数据”或“核心数据”;(二)安全评估:如果是重要数据,向省级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如果是非重要数据,签订标准合同并备案;(三)技术处理:对数据进行“脱敏”或“加密”,防止境外机构滥用;(四)记录留存:保存数据出境的记录(如合同、评估报告),留存期限不少于3年。我之前帮一家外资企业做过“数据出境合规咨询”,他们要把中国区的“工商登记信息”传回总部,我们首先做了“数据分类分级”,确定其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属于“敏感个人信息”,需要脱敏处理;然后帮他们和总部签订了“数据出境标准合同”,并向上海市网信部门备案;最后对数据进行了“加密传输”,确保在传输过程中不被泄露——
跨境流动不是“想走就走”,而是“合规为先”。
最后,“跨境流动的风险”。即使企业满足了所有条件,跨境流动依然存在风险。比如境外机构可能违反“数据用途限制”,把用于“企业内部管理”的数据用于“商业营销”;或者境外国家的法律要求“本地存储”,导致数据无法出境。比如某中国企业要在欧盟上市,根据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个人数据必须存储在欧盟境内,所以该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数据(包含个人信息)必须存储在欧盟的服务器上,不能传回中国——这时候企业就需要“本地化存储”,增加成本。因此,企业在考虑跨境流动时,不仅要考虑中国的法律规定,还要考虑境外国家的法律规定,
避免“顾此失彼”。
## 特殊场景处理:注销、合并、分立时的数据权属
企业的生命周期中,会遇到“注销”“合并”“分立”等特殊场景,这时候工商税务登记数据的权属会发生变化——
数据不是“跟着企业走”的,而是“跟着场景走”的。
先说“企业注销”。企业注销后,工商税务登记数据怎么处理?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市场主体注销后,登记档案由登记机关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税务登记数据,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之日起,在保存期内(通常为10年)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数据必须保留。那注销后,企业还能查询自己的登记数据吗?能,但需要提供“注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查询。比如某企业注销后,股东之间因为“股权分配”产生纠纷,需要查询工商登记中的“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这时候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查询,市场监管部门会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那注销后,数据能不能“公开”?不能,因为企业已经注销,不再是“市场主体”,所以注销后的数据不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但如果司法机关需要(如执行案件),可以依法调取。
再说“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数据怎么处理?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合并后,原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消灭,但“数据权属”由合并后的企业继承。比如A公司和B公司合并为C公司,A公司的工商登记数据(如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税务登记数据(如税种、税率、申报记录)都由C公司继承,A公司之前的“纳税信用等级”也会转移到C公司。那合并后,原企业的数据能不能“删除”?不能,因为合并后的企业需要承担原企业的“债权债务”,所以数据必须保留。比如A公司之前有一笔“未缴税款”,合并后C公司需要继续缴纳,这时候税务机关会调取A公司的“税务登记数据”,确定税款金额和缴纳期限——
合并后的数据权属,是“整体继承”。
然后是“企业分立”。企业分立后,原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数据怎么处理?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分立的,分立各方应当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分立后,原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可能消灭(如“存续分立”)或部分消灭(如“新设分立”),但“数据权属”由分立后的企业“分割继承”。比如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新设分立”),A公司的工商登记数据(如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会被“分割”为B公司和C公司的数据,比如注册资本从1000万分割为B公司600万、C公司400万;税务登记数据(如税种、税率)也会根据分立后的业务情况,由B公司和C公司分别继承。那分立后,原企业的数据能不能“修改”?能,但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分立协议、资产负债表等材料。比如A公司分立后,B公司的经营范围增加了“餐饮服务”,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种(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变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候税务机关会调取A公司的“税务登记数据”,确定变更后的税种和税率——
分立后的数据权属,是“分割继承”。
最后是“企业破产”。企业破产后,工商税务登记数据怎么处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企业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破产清算报告”,然后办理注销登记。破产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数据,由管理人(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保管,用于“债权申报”和“财产分配”。比如某企业破产,管理人需要查询工商登记中的“股东信息”,确定股东的“出资义务”;查询税务登记中的“纳税申报记录”,确定是否有“欠税”。破产程序结束后,管理人的“保管职责”消灭,数据由登记机关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那破产后,企业的数据能不能“公开”?可以,但需要“去标识化”处理,比如公开“破产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破产原因”,但不能公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敏感信息——
破产后的数据权属,是“管理人保管+登记机关保存”。
## 总结与前瞻:数据权属,企业的“必修课”
说了这么多,其实工商税务登记数据权属的核心,可以总结为一句话:
数据是“公共资源”,也是“企业资产”,权属的划分既要“保障公共利益”,也要“保护企业权益”。从法律框架到主体权利,从行政权限到安全责任,再到跨境流动和特殊场景,每一条规定都是为了平衡“管理”与“自由”、“安全”与“发展”。
作为
财税顾问,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不懂数据权属”而踩坑:有的企业以为“数据是我的,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结果被行政处罚;有的企业以为“数据是政府的,我不用管”,结果因为数据错误导致业务停滞;还有的企业以为“数据出境很简单”,结果被监管部门约谈整改。其实,数据权属不是“麻烦”,而是“保护”——了解清楚“谁有权用”“谁能动”“出了问题谁负责”,企业才能避免风险,把数据变成“数字资产”。
未来,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工商税务登记数据的权属问题会越来越复杂。比如“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能会让数据的“权属确认”更精准(通过智能合约自动记录数据流转);“人工智能”的应用,可能会让数据的“使用范围”更广泛(比如通过AI分析企业数据,提供精准的政策推送)。但无论技术怎么变,“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会变,“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底线不会变。
对于企业来说,做好数据权属管理,需要“三步走”:第一步,“学规矩”,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第二步,“建制度”,建立内部数据管理制度,明确“谁采集、谁使用、谁负责”,定期开展数据安全培训;第三步,“找专业”,遇到复杂问题(如数据出境、合并分立的数据处理),及时咨询专业机构(比如我们加喜财税),避免“踩坑”。
## 加喜财税顾问对工商税务登记用户数据权属的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12年的服务经验中,我们发现90%的企业对工商税务登记数据的权属认知存在“两极分化”:要么认为“数据是政府的,与我无关”,要么认为“数据是我的,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其实,数据权属的核心是“平衡”——既要尊重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也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建议企业建立“数据合规台账”,定期梳理登记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对于数据跨境、共享等场景,提前做好“安全评估”和“合规审查”,避免因小失大。数据是企业的“数字身份证”,只有管好这张“身份证”,企业才能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中行稳致远。